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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属牛,七三年生。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中国物流学会会员,上海市法学会会员。 我曾一心向学,学法律偶有所得,学物流汲取精华;我常两界游历,做律师得良好声誉,做管理得委任高管(某中国500强企业)。 我专注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研究,我认为,法律问题和企管问题反映了现象和本质的辨证关系,解决法律问题只解决了表面问题,本质问题即企管问题必须深度分析,根本性解决,否则风险源仍然存在。 人生短暂,世间万变,我以厚道待人,忠诚处事为做人不变原则。联系我:(上海)13917151570

关于山东旅客列车相撞事故的伤亡旅客赔偿限额问题

2008-04-30 12:15:48

不同事故,人同命不同.

作者:王厚忠律师  联系我:company_lawyer@126.com

作为一名律师,我为在本次事故中遇难的旅客深感惋惜,但职业的敏感使我立刻想到的是维权,伤亡旅客能够从铁路运输企业获得多少经济补偿?

从法理上来说,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签订的是运输合同,铁路企业有义务将旅客安全地运输到目的地,当本次事故发生后,旅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可以选择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旅客只能主张因铁路企业违约而受到的损害和因此而失去的可得利益,简单来说就是车票价值。

    而选择要求铁路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则除了车票外还包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假如,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来算一个死者的赔偿费,一般包括死亡赔偿金、常规治疗的费用(比如抢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根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中国一般城镇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万元左右,单死亡赔偿金一项就可赔偿20万元。

    但由于本案是铁路运输事故,而非道路交通事故,所以,只能按照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来赔偿,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以上规定相对于1994年9月1日实施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已经废止)中的限额有很大的提升,其在第五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但考虑到经济增长因素,13年前的4万和现在15万又有多少差别呢?

    总之,规定在此难以逾越,不知道铁路企业是否会人情不灭,网开一面安慰亡灵在世的遗老遗幼?会不会意识到应当放下身段,狠抓内部管理,倡导安全运输,防范风险,而不只是制定赔偿格式条款排除受害者的权利,免除自己的责任,降低自己的损失呢?

文章来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3fb6af0b01008tu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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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网络营销-橄榄枝 删除 jcsq 发布于2008-05-12 17:19:57
好好过个年吧,遇雪灾,
好好火炬传递,遇藏独了,
发展农村医疗吧,发手足口病了
买点股票吧,大小非减持了
坐火车吧,还出轨了
   在公司待着吧,还地震了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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