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奥运期间航空运输危险品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的补充通知(6月17日)

    2008-06-27 16:46:14

    请对照奥运期间危险品运输管制(二)中的相关文件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
        民航局和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奥运期间对航空运输危险品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的通知》(民航发〔2008〕52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执行该《通知》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通知》第一条的说明
        (一)该条中“北京等赛区城市”是指《通知》第二条中列出的六个城市;
        (二)对于非赛区城市的机场,航空公司仍然可以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的规定和《通知》第三条的要求运输危险品(包括弹药等第1类危险品)。
        二、关于《通知》第二条的说明

        (一)在六个奥运赛事城市的机场停止危险品运输的规定,适用于航空公司在这些机场实施的所有始发、到达和经停运行;该规定仅适用于已列明的六个城市的机场,不适用于其他机场。
        (二)该条中的“危险品”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定义的航空运输危险品。
        (三)旅客和机组人员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的管理,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和现行安检规定的要求;
        (四)交运“医用同位素”应出具国家环保部门的有效文件;
        (五)交运“扑灭高致病疫情所需生物和化学制剂”应出具卫生部或出发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六)“其他机场运输高危危险品,必须经民航局危险品运输主管部门核准”,是指航空公司应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获得所属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相应许可。
        三、关于《通知》第三条的说明
        该条第(七)款中“大型救灾行动或者国家急需运输的危险品的航空运输,应报民航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是指航空公司应按照CCAR276部获得所属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相应许可。

        四、关于《通知》第四条的说明

        航空公司运输奥运会射击比赛所用弹药,应当遵守该条规定,而无需遵守《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该条中“执行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解释为:应至少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的相关要求,包括国际民航组织文件《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第8部分第1章有关旅客携带危险品的规定,即“经运营人批准,仅作为交运行李运输的,包装牢固的1.4S项弹药筒(仅限UN0012或UN0014),仅供自用条件下,每人携带毛重不能超过5公斤。不包括爆炸性或燃烧性的弹药。一名以上旅客所携带的弹药不得合并成一个或数个包装件。”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弹药必须作为货物运输。

        五、关于外国航空公司
        外国航空公司需按照《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要求实施运行,不受《通知》的限制。

        在《通知》第二条所述的六个奥运赛事城市的机场,有关机构仍可以依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为外航实施危险品的地面操作代理。
        六、关于《通知》中的其他事项
        (一)不需要填写《托运人危险品申报单》的危险品(包括例外数量包装件和仅作为普通货物冷冻剂的干冰),不受《通知》限制;

        (二)航空公司按《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运输自身危险品类航材,不受《通知》限制。

        特此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 奥运会期间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二)

    2008-06-12 17:27:30

    奥运会期间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二)

     

     

    奥运期间航空运输危险实施特别管制措施

                                           民航明传电报 

    等级特急 局发明电〔20082064  
    已送办公厅、飞标司、运输司 
    关于转发《民航局公安部关于奥运期间对航空运输危险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各航空公司:

    《关于奥运期间对航空运输危险品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的通知》,民航局与公安部已经批准,现将《通知》印发给你们(正式文件待印刷后下发), 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对于《通知》中涉及的危险品类航材的运输问题,在奥运会和残奥运会期间请各单位按照民航局2008 5 5 日下发的《关于奥运会残奥会期航空公司空运航材的批复》(局发明电[2008]1465号)要求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2064— 2 —
    关于奥运期间对航空运输危险品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各航空公司:
    为保证民用航空运输和北京奥运会的安全,现就北京奥运会期间航空运输危险品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 7 1 日至9 30 日,公安机关暂停审批向北京等赛区城市航空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航空运输企业不得承运上述危险物品。


    二、上述期间,北京、上海、天津、沈阳、秦皇岛、青岛等奥运赛事机场停止运输危险品(医用同位素和扑灭高致病疫情所需生物和化学制剂除外),其他机场运输高危危险品(高危危险品定义见注解)必须经民航局危险品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要求。


    三、上述期间,非奥运赛区城市民用机场运输危险品(航空公司按规章规定空运属于危险品类航材除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装必须符合航空运输危险品的包装要求,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部)的要求进行标记、标识;
    (二)承运人办理航空运输前必须报机场公安机关备案;

    (三)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品实行专人押运抵离机场;
    (四)承运人对离港危险品,从收货开始直至装入机舱、舱门关闭的全过程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对进港危险品,从机舱舱门开启至地面交付托运人的全过程,也必须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失控;
    (五)危险品装机后,承运人应将装载危险品的航班号、货物品名、危险品运输专用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品的类或者项、运单号、件数、重量、装机位置等有关情况及时电告经停机场和到达机场。经停机场不得随意卸下或者移动危险品,不得随意改变其装载位置;如改变位置的,必须将改变后的装载位置及时通知相关机场;
    (六)危险品运抵目的地机场后,承运接货人应当对危险品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向始发地机场承运人证实妥收;如发现有差错,必须及时报告机场公安机关和启运机场承
    运人;
    (七)通航货机的机场,应当尽量采用货机运输危险品。大型救灾行动或者国家急需运输的危险品的航空运输,应当报民航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四、参加奥运会的中外运动员或者组织申请航空运输射击比赛枪支弹药,执行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外国航空公司运输危险品另行规定。


    五、各机场航空公司安检部门务必加强安全检查工作,对伪报品名运输危险品和在普通货物、邮件、行李中夹带危险品的,要及时移交机场公安机关查处。


    六、民航各级监管部门要强化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安全监督,对违反本通知要求运输危险品、伪报品名运输危险品或者在货物、邮件、行李中夹带危险品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七、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各机场、航空公司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危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中各个环节、各位人员的安全责任,确保奥运会期间民用航空运输安全。


    八、2008 7 1 日之前和9 30 日之后,危险品航空运输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部),不受本通知的限制。同时,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奥运期间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的重要性,争取各方的理解与支持。
    注解:高危危险品是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文件《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2007-2008 版)中的2.3 项毒性气体(不含气溶胶)、6.1 项包装等级为I 级的毒性物质、6.2 A 级感染性物质和适用B 级与C 级包装的放射性物质。

    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蒋 , 电话:010-64092409
    民航局公安局,陈世祥, 电话:
    010-64092705
    民航局公安局,周婧寰,电话:
    010-64091758
    公安部 民航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奥运期间危险品货物运输作业监管

     

    为保障奥运期间危险品货物港口作业安全,从718831,下列港口将停止部分危险品货物的运输作业及限制过境:
    上海,宁波,青岛,大连,新港/天津   

    类别禁止、禁止过境:1类危险品, 5.2类危险品, 7类危险品

    UN号码禁止如下:
    2.3
    类危险品及含副危标2.3的危险品
    UN
    号码:
    1008
    1749191121882417254831621017219024201026104510671076


     3
    类危险品:   UNNO 1090, 1091 及任何技术名含有丙酮的货物
    5.1
    类危险品:UNNO 1942, 2067, 2426, 3375 及任何技术名含有硝酸铵的货物
    5.1 (8)
    危险品:  UNNO 1511, 2014, 2051及任何技术名含有过氧化氢的货物
    6.1
    类危险品及其它副危标为6.1的危险品
    UN
    号码:                  
    1051
    11351238132015101561161110921143123913481541157016241093116312441380154415751625109811821251154515771629
    1185
    1259
    155315801634119415541585163615561588163815591595
    1641
    1560
    159816491651168917011809191120251654169217041810
    1921
    2026
    1670169517071837199420271674169717141868202916781698

    1730
    1886207816801749168717511754223223342404250126292745
    2810
    224923372411256726302751281122672378247125702642
    2757
    2862
    228423812480258826442761287323822487264627712493
    2649
    2779
    26712783 278627882923301831463246292730273155324929293079328829663086
    3290       

    6.1类中的其他危险品运输须事先报经海事局批准
    8
    类危险品:  UNNO 1830, 1831, 1832, 2796及任何技术名含有硫酸的货物
    8
    类危险品:  UNNO 2031, 2032及任何技术名含有硝酸的货物
    8
    类危险品:  UNNO 1789, 1790及任何技术名含有盐酸的货物
    9
    类危险品:  UNNO 2071

  • 奥运会期间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一)

    2008-06-04 11:44:17

    天津:

    2008611010,运往或者途经北京、天津、秦皇岛、上海、沈阳、青岛和香港7个奥运会赛区城市的各类危险物品将一律停止审批。各花炮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合理安排生产与发货时间,以减少各种损失。
      为确保奥运会期间的安全,防治易燃易爆物品流入到北京等奥运赛区城市,公安部门将对危险品生产与运输实行临时管制措施。各个涉及危险物品的行业单位,在611010期间必须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严格落实三个一律的临时管制措施。即所有危险物品单位一律实行负责人24小时在岗带班、值班制度,并每天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一次安全情况;一律停止审批向北京等奥运赛区城市或途径赛区城市运输各类危险物品;一律禁止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北京等赛区城市。

    以上是来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司的公告

     

    北京:

    关于奥运期间对部分化学品实行管制的告知书
                                              
    来源:北京朝阳区安监局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确保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顺利进行,决定对257种化学品(名单附后)实施管制。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至51,对销售管制化学品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销售单位在销售管制化学品时,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日期、用途等情况,并留存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销售台账每周报送区县安监部门备案存档,同时由区县安监部门向区县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公安机关配合安监部门定期对销售情况、购买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自200851日起1017止,对257种化学品实施定点、许可销售制度: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北京市化学试剂公司和经市安监部门特批的化学品生产企业外,其他单位不得生产、销售管制化学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
         
    个人一律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
         
    (二)对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实行凭证管理制度。需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的单位,应到区县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申领《管制化学品购买证》、《管制化学品运输证》,核发购买(运输)证时,将严格审查购买(运输)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运输)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并严格限制购买的品种和数量,留存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三)对销售管制化学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销售单位在销售管制化学品时,应查验公安机关开具的《管制化学品购买证》,并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日期、用途等情况,并留存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对没有《管制化学品购买证》的,一律禁止销售。销售台账每周报送区县安监部门备案存档,同时由区县安监部门向区县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公安机关配合安监部门定期对销售情况、购买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51之前,已购买管制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存量较小的,要主动销毁或上交公安部门;对存量较大的,要主动进行统一储存,并报当地安监和公安部门备案;对非法和违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的管制化学品,由安监、公安部门予以收缴。
        

    三:上海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文件
    沪港港<2008>177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奥运期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关于进一步做好奥运期间交通运输系统反恐安保的紧急通知》精神和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强奥运期间安全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为保障奥运期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实行限制。从718825,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受理爆炸品(包括烟花爆竹)、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放射性物品以及过氧化氢(双氧水)、丙酮、硝酸、盐酸、硝酸铵(包括化肥)等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申报、核准事宜。从720825,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单位必须停止上述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为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大型企业生产建设和设计国计民生等特殊需要必须作业的,须报经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批准。
      二、加强安全检查,其实消除隐患。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单位应认真开展安全自查活动,查找作业全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事故隐患等,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调整。6月份,市港口局将组织以烟花爆竹为重点的全港危险危险货物作业安全大检查,前面查找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三、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港口作业安全有序。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各项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港口作业安全有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作业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加大对易燃、易爆危险货物作业现场监管的力度,严厉查处危险货物作业中瞒报、谎报、不报及在普通货物中藏匿(夹带)危险货物的行为。
      四、加强信息沟通,做应急准备。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单位间要建立健全通讯网络,加强日常信息传递。从72083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实行日报告制度,各作业单位应将每日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情况报所属辖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作业单位要做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准备,相关应急防护设备设施必须处于良状态。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予以处置。
      特此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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