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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电子教案
2008-03-03 22:41:14 / 天气: 晴朗 / 心情: 平静
第一章 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第一节 国际贸易实务研究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研究对象:是国际性商品交换的具体运作过程,包括该过程经历的环节、操作方法和技能,应遵循的法律和惯例等行为规范。
“国际性”判定标准: 1、买卖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2、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藉
3、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于不同的国家 4、货物须由一国运往另一国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取:“营业地标准”
二、范围和内容
内容:1、国际贸易法律规范(各国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2、国际贸易条件(商品条件、价格条件、装运条件、货运保险条件、支付条件、争议和违约处理条件)
3、国际贸易程序(准备阶段、交易磋商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和违约处理。)
4、国际贸易方式(包销、代理、寄售)
第二节 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的区别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比较广范
政府对国际贸易具有更多的管理措施
国际贸易面临较大和较多的风险
业务操作上较复杂
学习本课程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注意业务与法律的联系
要贯彻“洋为中用”的原则
把“学”和“用”结合起来
第二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
第一节 各国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
一、资本主义国家有关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1、大陆法系的贸易法
2、英美法系的贸易法
3、我国有关货物贸易的法律
第二节 国际贸易条约
一、国际贸易条约的法律效力
国际贸易条约是缔约国之间为确定相互经济贸易关系所缔结的协议。它是缔约国之间开展经济贸易往来所必须遵守的准则。
国际贸易条约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构成我国法律的一部分,具有国家法的效力。
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家法,即当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简称《公约》,是与我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多和最重要的一项国际公约。
我国的两项重要保留:
1、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2、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第三节 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和意义
1、国际贸易惯例:指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和遵循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解释。
2、特点:
1)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逐渐形成
2)具有确定的内容而且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
3)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4)内容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不断更新
第四节 国际贸易法律、条约和惯例的适用
一、法律冲突 :是指由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一致,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处理同一涉外与事关系会出现不同的法律结果,从而引起的法律选用上的矛盾状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国内法与外国法对同一种民事关系的调整规定不同、国内法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二、法律适用规范
准据法: 根据法律适用规范指示而找出的应适用的法律被称作准据法。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规范采用的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指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共同选择某国法律作为解决与该合同有关的纠纷的依据。
2、客观标志原则:指在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客观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1)订约地(合同方式、合同有效性)
2)履约地(合同履行方面的法律冲突)
3)法院地或仲裁地
4)标的物所在地(不动产)
3、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法律不具体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而只规定一个原则,即“最密切联系原则”。由法官依据这一原则,选择一个与合同联系最密切的法律予以适用
三 我国涉外经济合的法律适用原则
1 意思自治原则
2 最密切联系原则
3 适用国际条约原则
4 适用国际惯例原则
第三章 国际贸易述语
第一节 概 述
一、含义和作用
国际贸易的特点,使交易双方在洽谈交易,订立合同时必然考虑下面几个重要问题:
1)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2)货物发生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承担?
3)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的手续;
4)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的各种费用?
5)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贸易术语是为解决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1、贸易术语:也称价格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2、作用: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节省费用开支。
3、贸易术语的表达——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单价应包括:计价单位、价格及贸易术语。其中应注意在贸易术语的缩写字母后面,写上规定的装运地(港)或目的地(港)
例如:每吨1000美元FOB上海,此处上海应为装运港。
每吨1100美元CIF纽约,此处纽约应为目的港。
每吨1200美元CIP纽约希思罗机场,此处纽约希思罗机场应为空运目的地。
二、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主要说明CIF贸易术语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主要说明6种FOB贸易术语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2000)简称INCOTERMS2000
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几经修订,2000修订本把国际贸易术语分为13种,对这13种贸易术语作了详细的解释,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注意:1 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交货有关的事项。
2 如合同当事人要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时,要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版本。
三、INCOTERMS2000
1、13种术语,每种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A 卖方义务;B 买方义务)(如下图)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A2许可证批准书海关手续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A4交货A5风险转移A6费用划分A7通知买方A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A9检验包装及标记A10其他义务 B1支付货款B2许可证批准书海关手续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B4收取货物B5风险转移B6费用划分B7通知买方B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B9货物检验B10其他义务
13种术语分为E、F、C、D四组
E组(启运) EXW 工厂交货 Ex-works
F组(主运费未付) FCA 货交承运人 Free Carrier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 Free on Board
FAS 船边交货 Free Alongside ship
C组(主运费已付) CFR 成本加运费 Cost and Freight
CIF 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CPT 运费付至 Carriage paid To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D组(到达) DAF 边境交货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 Delivered Ex Ship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 Delivered Ex Quay
DDU 未完税交货 Delivered Duty Unpaid
DDP 完税交货 Delivered Duty Paid
其中: FOB、FAS、CFR、CIF、DES、DEQ适用于海上运输;其它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第二节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FOB、CIF、CFR、FCA、CPT、CIP)
一、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一)买卖双方义务(见教科书70页)
术语 租船订舱承运 保险 出口许可证、文件、报关 进口许可证、文件、报关
FOB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CIF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CFR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FCA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CIP
CPT
(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以装运港船舷作为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是FOB、CIF、CFR同其它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
“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上船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船舷为界”只是风险划分的界限,不是责任和费用的界限。2、船货衔接问题:FOB术语条件下,卖方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装运。而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从而存在船货衔接问题。
3、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FOB的变形: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
1)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2)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
3)FOB并理舱(FOB stowed, FOBS)
4)FOB并平舱(FOB trimmed, FOBT)
5)FOB理舱并平舱(FOB stowed&trimmed, FOBST 4、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
美国《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把FOB分六种,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进行贸易如采用FOB 要对有关问题做详细的规定。
二、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一)双方义务
1、卖方
风险:承担货物在指定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责任:1)负责在合同规定日期或期限内,把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装运港,并按港口惯常方式装上船舶。然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3)租船订舱,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4)提供商业发票及交货证明
费用:运费和保险费;货物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的税费。
2买方风险: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1)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交货单据,并支付货款。
费用: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进口报关的税费。
(二)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应注意的问题1、保险险别问题:
CIF术语中的“I”指的是Insurance,即保险。从价格构成来讲,指保险费。卖方负责办理保险,但不同的险别,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不同,收取的保险费率不相同。按CIF成交,卖方应投保什么险别呢?
1)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办理
2)合同没有规定 ,根据惯例来办理《通则》:卖方只须投保最低险别2、租船订舱问题: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卖方只是负责按通常条件下习惯的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运往目的港。
3、卸货费用负担问题:不同惯例不同解释,《通则》:由买方承担其它惯例没有具体规定。各国各地区习惯做法不同。CIF变形:CIF的变形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IF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1)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卸货费用按班轮做法来办,就是说,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2)CIF Landed(卸至岸上)——卖方负责承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3)CIF 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货物运达目的港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4)CIF Ex—Tackle(吊钩交货)——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4 象征性交货问题(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象征性交货: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实际交货: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三 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价(指定目的港)
(一)双方义务
1、卖方
风险: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责任: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把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指定装运港,并按港口惯常方式装上船舶,然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3)负责租船订舱。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或交货证明
费用:运费及货物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的税费。
2、买方
风险: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责任:1)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办理保险
3)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交货单据,并支付货款。
费用:保险费用货物扭亏为盈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进口报关税费。
(二)使用CFR应注意的问题
1、CFR也是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之一,CFR与CIF十分类同,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海运保险的责任和费用方面。
CIF变形完全适用于CFR
2 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
四 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
是指卖方在指定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
注意点:
1、选定的交货地对在该地的装货和卸货有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装货。如在其他任何地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
2、“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运输,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人。
3、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使用FCA应注意的事项:
(一)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
1、如合同规定的交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工厂、工场、仓库等)则当货物装上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工具上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风险随之转移.
2、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买方指定的交货地,在卖方的送货工具上(未卸下),被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风险随之转移.
(二)买方安排运输
五 CPT——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是指当货物已被交给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卖 方支付运费和办理出口清关。
注意点:1、风险划分点为货交承运人2、及时发装运通知3、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六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T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其指定的承运人,但必须另行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
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七 FOB、CFR、CIF与FCA、CPT、CIP的区别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3、运输单据不同
4、装卸费用的负担不同
案例分析: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XX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 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孟买XX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付,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请仲裁。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
说明:商品的名称和质量、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
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
一、商品的名称(品名)的定义:
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
二、货物名称与h.s
HS: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制定者:海关合作理事会,联合国统计委员会
作用:对运输商品的计费统计、计算机数据传输,国际贸易单证简化,贸易统计等方面
三、命名商品的方法:1、主要用途2、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3、主要成分4、外观造型5、制作工艺
四、商品的品名条款
1、没有格式的规定
2、内容具体,
3、不要任意添加不必要的描述语句
4、使用通用名称
5、合适的品名
6、注意取名对消费者的影响
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
一、商品质量的含义——商品的质量是商品的外观形态 和内在质量的综合。
商品的外观形态:是通过人们的感觉器官可以直接获得的商品的外形特征。
商品的内在质量:是指商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征、技术指标和要求等,一般需借助各种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才能获得。
二、商品质量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商品质量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商品的使用效能,影响着商品售价的高低、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的增减,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实现程度,而且还关系到商品信誉、企业信誉、国家形象和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政府把“以质取胜”作为扩大出口和发展对外贸易的基本战略之一。
三、商品质量的规定方法
(一)用实物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1、分类:(实际品质和样品两种方法)
1)看货买卖
2)凭样品买卖
a、凭卖方样品买卖(注意:样品的选择要有代表性)
提交买方样品称为原样:自己保留一个和原样品质完全相同的样品(留样)组织生产处理纠纷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
b、凭买方样品买卖、
注意:履约的问题,实践中使用对等样品,工业产权的问题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
2、基本概念:(1)(2)针对凭卖方样品买卖(3)针对凭买方样品买卖
(1)原样:卖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也称代表性样品)(标准样品)
(2)复样:向买方送交样品时,卖方应留存的 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也称留样)
(3)对等样品:在实际业务中,如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以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供给买方。这种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4)封样: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铅丸、钢卡、封条等各种方式加封识别,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
(二)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
1、凭规格买卖——反应商品品质的若干主要指标
例1: China sesameseed
Moisture(max.)8%
Admixtuie(max.)2%
Oil content(wet basis ethyl ether extract) 52% basis中国芝麻
水分(最高)8%
杂质(最高)2%
含油量(湿态,乙醚浸出物)52%,基础
2: Printed Shirting Yarn no.of threads Width 印花布纱支 纱线密度 幅阔
(counts) (per inch) (inch) (支数) (每英寸) (英寸)
30×36 72×69 35/36”2、凭等级买卖——同类商品按照规格中若干主要指标的差异,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来表示商品品质上的差异
例:Grade AA fresh hen eggs ,shell light brown and clean ,even in size (AA级鲜鸡蛋,蛋壳浅棕色,清洁,大小均匀)
Grade AA 60~65 gm.per egg
Grade A 55~60 gm.per egg
Grade B 50~55 gm.per egg
Grade C 45~50 gm.per egg
Grade D 40~45 gm.per egg
Grade E 35~40 gm.per egg3、凭标准买卖——权威机构或组织 颁布的对某些可供交易的商品规定必须达到规格中若干主要指标的要求例:Rifampicin in conformity with B.P.1993 利福平 符合1993版英国药典
以标准物表示交易商品质量的两种方法:
(1)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 F.A.Q.)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
由于这种标准比较笼统,除了注明F.A.Q字样以外,还要订明商品的具体规格指标 例:中国大米2000年 F.A.Q
水分(最高) 15%
杂质(最高) 1%
碎粒(最高) 35%(2)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G.M.Q)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的品质即可。笼统,我国少用
4、凭牌名或商标买卖——商标是牌名的图案化
例:MAXAM Brand Dental cream 美加净牌牙膏
5、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
例:Shichan Preserved Vegetable 四川榨菜、Chinese Northeast Soybean 中国东北大豆
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四、买卖合同中的品名质量条款
一)基本内容
说明: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时的品质依据,并且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2 为了防止品质纠纷,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该尽量明确具体,避免笼统含糊。
例:1、“Golden Star” Brand Colour Television Set Model:SC374 PAL/BG System ,220V 50Hz 2 round pin plug ,with remote control金星牌彩色电视机型号:SC374 制式 PAL/BG 电压220V 双圆头插座带遥控
2、Sample NT045 Plush Toy Bear 24” 样品号 NT 045 长毛绒玩具熊 24英寸
二)质量机动幅度条款与质量公差
(一)质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1、定义: 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
2、具体方法:(1)规定范围 例:Cotton grey Shirting Width 41/42”棉坯布 幅宽41/42”
(2)规定极限 例:White Rice,Long-shaped Broken Grains(max.)25%白籼米 长形,碎粒(最高)25%
(3)规定上下差异 例Gray Duck Down 18% ,allowing 1% more or less 灰鸭毛,含绒量,18%,允许上下差异1%
(二)质量公差定义: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
工业制成品,国际公认公差用价格调整来控制交货品质的变化在合同中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
例: 中国芝麻水分(最高)8%
杂质(最高)2%
含油量(湿态,乙醚浸出物)52%基础。
如果实际装运货物的含油量高或低1% ,价格相应增减1%,不足整数部分,按比例计算
补充说明:
1、在实践中,一般只采用样品或者文字说明中的一种方式来表示。 如果有些商品需要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承担交货质量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责任。2、在实际业务中,可以使用一种文字说明的方法,也可以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说明表示质量的方法。
3、有些特殊商品(如珠宝、工艺品等)的交易可按照“看货成交”方式进行。
案例分析1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Writing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 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
案例分析2
某出口公司凭买方样品成交金属拉手一批,合同规定3—4月份装船,但需买方认可回样后方能装运。2月下旬买方开来信用证也有同样的字句。我方多次试制回样未得到买方认可,故我不能如期装运,。到了5月份,买方以延误船期而要求赔偿。问我方该如何处理?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说明: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
一、数量的计算
国际贸易中的数量计算方法:(1)按重量计算(2)按容积计算(3)按个数计算(4)按长度计算(5)按面积计算(6)按体积计算
每种计算方法有不同的计量单位。
一)重量的计算方法
(一)按毛重(gross weight)计算:毛重= 净重+皮重(包装的重量)
实例: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二)按净重(net weight)计算:净重=毛重 — 皮重在国际贸易中去除皮重的方法:按实际皮重、按平均皮重、按习惯皮重、按约定皮重
(三)其他计算重量的方法
1、公量 (conditioned weight): 公量 = 净重— 商品实际水分+标准水分(适用商品:羊毛、生丝等)
2、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根据件数计算有固定规格和体积的商品的总重量(适用商品:马口铁、钢板等)
3、法定重量(legal weight): 法定重量= 纯商品的重量+内包装的重量
净净重(net weight): 净净重= 纯商品的重量— 包含杂物的重量
说明: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如果买卖双方没有明确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时,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目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1)公制(2)美制(3)英制(4)国际单位制
我国采用的度量衡制度:国际单位制(可以和其他度量衡制度结合使用)
二)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基本内容
英国法律规定: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如果少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只接受约定数量而拒收超过部分,也可以全部拒收。
公约规定:
(1)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2)如果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该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然而,买方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二)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1、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2、溢短装条款的定义:就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的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3、溢短装条款的实际运用:
(1)由卖方决定(at seller’s option):大多数情况下
(2)由买方决定(at buyer’s option):买方派船装运时
(3)由承运人决定(at ship’s option):租船运输时4、约数(about)条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about 用于涉及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或单价时,可解释为允许有10%的增减。5、溢短装下的货款总额=合同单价X实际交货数量(在数量机动范围内)
案例分析1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工16.6公斤,共1500箱,合24.9吨。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并非16.6公斤而是20公斤,计1500箱,合30吨。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问这将会出现何种后果。
案例分析2
我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吨.结果我方按22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仪付时遭拒绝.问原因何在?
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
说明:
1、散装货与裸装货的概念
2、商品包装的作用
3、包装条件在合同条款中的地位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者包装。卖方交付的货物,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者包装,就构成违约。
4、商品包装的分类:(1)运输包装(2)销售包装
一、运输包装
1、运输包装的定义:是将货物装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的包装。(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
运输包装的作用:1)保护货物在长时间和远距离的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和散失;
2)方便货物的搬运、储存和运输
(一)运输包装的种类:箱(case)、包(bundle,bale)、袋(bag)、桶(drum,cask)、
1、集合运输包装:将一定数量的单件包装组合成一件大的包装或装入一个大的包装容器内。(如托盘、集装袋等)
2、其他包装
(二)运输包装的标志:为了方便货物运输、装卸及储存 保管,便于识别货物和防止货物损坏而在商品外包装上刷写的标志。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1)作用:在运输过程中使有关人员易于辨认货物,便于核对单证,使货物顺利和安全地运抵目的地。
2)运输标志的三项基本内容:(1)收/发货人的名称代号、简单的几何图形。(2)目的港和目的地的名称。(3)件号。3)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标准运输标志四要素:(1)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2)参照号码;(3)目的地;(4)件数号码。
**说明:标准运输标志不使用几何图形或其他图形。
2、指示性标志:是根据商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例见教材100页)
3、警告性标志:是指在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物质的运输包装上用图形或文字表示各种危险品的标志。
说明:除上述三种包装标志外,商品的运输包装上一般还刷上包件的毛重、净重、体积尺码和商品的生产国别或地区。(侧唛)
二、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的定义:是在商品制造出来以后以适当的材料或容器所进行的初次包装。
销售包装的作用:1 保护商品的品质2 方便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3 促进销售,提高商品价值
(一)销售包装的种类:挂式包装、堆叠式包装、便携式包装、一次用量包装、易开包装、喷雾包装、配套包装、礼品包装(二)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注意:有些国家明文规定所有进口商品的文字说明必须使用本国文字。)
(三)物品条码标志(product code) 是一种产品代码,它是由一组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线条及其相应的数字组成的标记.
国际物品编码协会 EAN条码(European Article Number)由12位数字的产品代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前3位为国别码,中间4位数为厂商号,后5位数字为产品代码。我国的国别号为690、691、692
三、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定牌:是指买方要求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无牌:是指买方要求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的做法。主要用于一些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
注意:除非另有约定,采用定牌和无牌时,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均须标明“中国制造”字样。
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四 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合同中的包装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每件包装中所含物品的数量或重量。
例:In wooden cases of 50 kilos net each木箱装,每箱50千克净重。
In iron drums or cardboard drums of 60 kilos net .铁桶或纸板桶装,每桶净重60千古
另:唛头一般由卖方决定, 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以内.
案例分析1:
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确良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具有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问其故何在?
案例分析2
我国出口某化工原料,共500吨,合同与来证均规定麻袋装.但我到装船发货时发现麻袋装货物只够450吨,剩下的50吨便以塑料袋充抵,问这有无问题?
案例分析3
某外商欲购我“菊花”牌手电钻,但要求改用“鲨鱼”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中国制造”字样问我是否可以接受?并应注意什么问题?
案例分析4
我某商品出口,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规定由我主出唛头,因此,我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到装船前不久,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问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第五节 商品检验
含义: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性的商检机构对出口方交付的货物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方面的鉴定。同时,对某些货物,根据国家的法律或政府法令的规定进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条件的检验,以及动植物病虫害的检疫。
有关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对商品检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规定: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到运输,检验可以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
一、公证检验
(一)检验的时间与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分为产地或工厂检验、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
2、在进口国检验分为目的港(地)检验、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3、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二)商品检验机构
官方的、非官方的、工厂企业或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室、检测室等。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所属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设在各地的分公司。
(三) 商品检验证书
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以及消毒检验证书等等。
(四)检验标准
1、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
2、没有法定的,按合同规定标准。样品以样品为准。
3、生产国标准-国际通用标准-进口国标准。
4、信用证标准。
二、法定检验
1、含义:是指依照国家法律,由授权的检验机构对法律规定必须检验的商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证明书后才允许商品进口和出口。
2、法定检验的范围:
1)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
2)国家食品卫生法规定应实施检卫生检验的出口食品和食品原料.
3)国家进出口动植物栓疫条例规定应实施检疫的出口贸易性动植物产品.4)根据国外法规要求强制检验或认证的商品
5)未列入《种类表》,但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检验出证的进出口商品。
三、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1、内容: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标准与方法等。
2、注意事项:
1)复验期限要明确:
2)复验时间长短因商品,需要的时间及港口情况而定。
第五章 货物的交付
第一节 运输方式
一、海洋运输 说明:(1)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运输方式 (2)特点:运量大、运费低廉、不受道路和轨道限制
(一)海运船舶营运方式
A、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
1、定义:也称定期船运输,是在一定航线上,在一定停靠港口,定期开航的船舶运输。
2、特点:“四定一负责”——航线、停靠港口、船期、运费率固定、承运人负责装和卸
3、优点:承运人一般能保证货物运输的质量;“四定一负责”方便了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可承运各种货物;方便分批装运和转运。
B、租船运输
1、定义: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可租赁整船和租赁部分舱位。
2、特点:和班轮运输方式下的“四定一负责”相反,可由船东和租船人临时议定。
3、租船方式的主要种类:
1)定程租船 (程租船或航次租船)
定义:根据船舶完成一定的航程来租赁。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一艘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数航次指定货物的运输。
分类:单航次、来回航次、连续单航次和连续来回航次。
特点:船舶由船舶所有人调度、包括燃料费、港口费等营运费由船方支付。
外贸企业使用较多的租船方式是程租船,主要用于运输量较大的大宗初级产品,如粮食、油料、工业原料等。
2)定期租船(期租船)
定义: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船期可和可短,从数月到几年。
特点:有租船期间,船舶交由租船人管理、调度和使用。货物的装配配载、理货等由租船人负担3)光船租船(净租船)
定义:是指租船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船舶的一种类似财产租赁的租船形式。
特点:租金按时间计算。租船期间,租船人有船舶的占有权。
(二)海洋运输费用
A、班轮运输费用:班轮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用
1、班轮运费是按照班轮运价表的规定计算的运价表分为:航运公会运价表、班轮公司运价表、双边运价表、货方运价表。
班轮运价表的计费形式:单项商品费率运价表、等级费率表
3、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
(1)按货物的毛重(重量吨,W) (5)按货物的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从高计收 (W/M plus A.V.)
(2)按货物的体积(尺码吨,M) (6)按货物重量或者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收(W/M plus A.V.)
(3)按货物的FOB总值(A.V.) (7)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4)按货物重量或尺码从高计收(W/M) (8)临时议定运价4、班轮附加费(1)计收方式:一般以基本运费的一定百分率计收,也有以运费吨计收。
(2)常见的班轮附加费:燃油附加费、超重附加费、超长附加费、港口附加费等5、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
(1)临时议定(基本运费采用临时议定方式时)
(2)采用单项费率运价表时:按表列费率计算基本费率
(3)采用等级费率表时:(基本步骤)
A、先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货物的计费等级和计算标准;
B、再从航线费率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基本费率;
C、然后加上各项须支付的附加费率,总和即为有关货物的单位运费
D、最后乘以计费重量吨或尺码吨(实例参见教材P151)
(4)从价运费:FOB货值乘以规定的百分率
B、程租船运输费用:程租船费用主要包括程租船运费和装卸费。另外还有速遣费、滞期费等。
1、程租船运费:指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基本运费。计算方法:(1)按运费率(2)整船包价
2、装卸费:规定装卸费由租船人还是船东承担的方法。
(1)船方负担装卸费用 (2)船方管装不管卸(F.O.) (3)船方管卸不管装(F.I.)
(4)船方不管装和卸(F.I.O.) (5)必要时应规定(F.I.O.S.T.)3、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
(1)装卸时间(装卸期限):指租船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装卸作业,它是程租船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
计算方法:按日或连续日或时、按工作日(通常订明节假日除外)、按晴天工作日、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 (2)滞期费:在规定的装卸期间内,如果租船人未能完成装卸作业,为弥补船方的损失,对超过的时间租船人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款。
(3)速遣费:如果租船人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提前完成装卸作业,则所节省的时间船方要向租船人支付一定的奖金。
(相同的时间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4、说明:1)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的规定是在程租船的运输方式下才采用的。在班轮运输方式下,不需要这三方面的规定。2)负责运输的进出口商与船方订立租船合同时,必须注意租船合同与进出口合同有关装运时间的一致性。
期租船租金:取决于船舶的装载能力和租期长短。一般规定按月每载重吨若干金额计算或整船每天若干金额计算
例:出口商品到科威特1000箱,每箱体积为40X30X20CM毛重为30公斤,查船公司运价表,该商品运费计算标准为M/W,等级为10级,查中国至科威特为海湾航线10级,商品按每吨收费222港元,燃油附加费26%,部该批商品的运费为多少?
解题:按题意M /W是按重量或体积收费,即在重量或体积之间,按较高的一种收费计算。
商品重量=1000X30=30吨 商品总体积=1000X(40X30X20)=24米3
根据公式:运费=重量吨(或尺码吨)X等级运费率(1+附加费率) 运费=20X222X(1+26%)=8391.6(港元)
二、铁路运输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1、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铁路当局联合起来完成一票货物的铁路运送。
2、国际条约:(1)国际货约(参与国为欧洲主要国家)(2)国际货协(我国为国际货协的成员国之一)
3、范围:参加国际货协国家之间的货物运送;向未参加国际货协铁路间的货物运输;通过参加国际货协国的港口向其他国家运送货物。4、运输费用:发运国段,按发运国铁路的国内运价计算;到达国段,按到达国铁路的国内运价计算;过境国段,按国际货协统一过境运价计算。
(二)对香港的铁路货物运输:全过程由内地段铁路运输和港段铁路运输两段组成。
三、航空运输
优点:具有交货迅速,节省包装,减少保险和储存费用,保证运输质量且不受地面条件限制等优点。适合于易腐商品、鲜活商品和季节性强的商品运输。
(一)国际空运货物的运输方式: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方式、航空急件传送方式(最快捷的运输方式,也称桌到桌运输)
(二)航空运输的承运人:航空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航空货运代理公司(货主和/或航空公司的代理)(三)航空运价:按照货物的实际重量(公斤)和体积重量(以6000立方厘米或366立方英寸体积折合一公斤)两者之中较高者为准。
四、公路、内河、邮政和管道运输
(一)公路运输
特点:1、机动灵活,简捷方便,是港口、车站等集散货物的重要手段。 2、门到门运输方式下必不可少的运输手段。
3、为我国边疆地区与邻国以及港澳地区贸易运输的主要方式。
(二)内河运输
特点:1、是连接内陆地区与沿海港口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2、是我国与邻国通过国际河流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三)邮政运输需要各国邮政部门之间订有协定和公约。我国是万国邮政同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成员。
五、集装箱运输
(一)概念:
集装箱(Container)又称“货柜”或“货箱”是一种柜形容器,可以把货物集中装入内。货物装入集装箱内进行运输,称作集装箱运输。
规格:20尺箱、40尺箱和40尺高箱。
种类:1)铝合金集装箱、钢制集装箱、玻璃集装箱、2)干货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冷藏集装箱等。
(二)集装箱的托运方式可分为:整箱货(FCL)和拼箱货(LCL)
集装箱堆场(CY):是收集、分发、堆放、运转整箱货的场所,通常设在集装箱码头或其附近。
集装箱货运站(CFS):是拼箱货的集散场所。
(三)集装箱的交接方式
1、整箱接、整箱交(FCL/FCL)门到门、场到场、门到场、场到门。
2、拼箱交接(LCL /LCL)站到站
3、整箱接,拆箱交(FCL / LCL)场到站、门到站。
4、拼箱接,整箱交(LCL / FCL)站到门、站到场
(四)集装箱运输费用:FAK、FCS和FCB
六、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el Transport)
(一)1980年联合国贸发会议通过《国际多式联运公约》。
(二)定义: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三)构成国际多式联运的条件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
2、必须使用一分包括合程的多式联运单据
3、必须至少使用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4、必须是国际间的运输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总负责.
6、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是实际承运人,也可以不是,而是将运输工作再委托别的承运人来完成。
我国从1980年由中外运总公司开始承办.
第二节 装运条款
一、交货时间和地点
(一)说明:
1、交货时间: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者承运人的期限。
2、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3、公约规定:
(1)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一段时间内交付货物;如合同未规定日期或一段交货时间,则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如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交货,或者迟延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和/或拒收货物,也可宣告合同无效。
4、交货地点: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地点。
(二)交货时间
在实际业务中,规定交货时间的方法:
(1)规定某月装运 例:Shipment during March 2002
(2)规定跨月装运 例:Shipment during Feb./Mar. 2002
(3)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 例: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02、Shipment on or before July 15th 2002(4)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例: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注意:在采用这种装运期规定时,必须同时规定有关信用证开到的期限。
(三)说明:
1、在实践中,也有规定在某一特定日期装运、具备某一条件后确定装运期以及使用近期装运术语等做法。但较少采用。2、在合同中,应尽量避免采用近期装运的表示方式,
如:迅速装运prompt shipment、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3、在出口业务中,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能接受对方提出 的在合同中既规定装运时间又规定到达时间的做法。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说明:在采用F组、C组贸易术语时,在合同交货地点条款中往往既规定装运港(地)又规定目的港(地)。
(一)装运港或装运地
1、出口业务中
1)使用FOB、CFR和CIF术语时,应选择海轮能直接进入载运货物的港口为装运港。
2)在采用多式运输的情况下,一般应以有多式运输经营人收货站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
3)如交易数量较大或货物来源分散,集中在一个地点有困难的时候,则可争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点装运。
进口业务中必须考虑到我国的贸易政策以及我方接货的可能性。3、具体的规定方式
1)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地) 例:Port of shipment:Shanghai
2)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地) 例:Port of shipment: Qingdao and Shanghai
3)笼统规定 例:Port of shipment:China ports
4、说明:
1)当采用第2、第3种规定方式时,如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则卖方可在范围之内任选;
2)如买方安排运输,则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限或装运时间前一段时间将最终选定的装运港(地)的详细信息通知买方。
(二)目的港或目的地
1、规定目的港(地)的方法:
1)只规定一个目的港(地) 例:port of destination: New York
2)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目的港(地) 例:port of destination:London/Liverpool
3)笼统规定 例:port of destination:U.K. ports
2、注意:出口业务中,考虑是否能够接受买方提出的目的港/地应考虑的方面:
1)贯彻我国有关的贸易政策
2)对目的港/地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在特殊情况下,可选择性地接受,但必须要考虑到港口条件及对方确定目的港的最后时限。
3)在我方负责运输的情况下,如运往目的港无直达班轮或航次较少,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运。
4)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5)对内陆国家的交易,如选用CFR、CIF应选择距离该目的地最近的,我方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除非多式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
6)规定的目的港和目的地如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名,应明确国别与所处方位。
7)正确使用选择港。
(三)选择港
1、定义:即允许收货人在预先提出的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中,在货轮驶抵第一个备选港口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负责按通知的卸货港卸货。按一般航运惯例,如果货方未在规定时间将选定的卸货港通知船方,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备选港口卸货。2、采用选择港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中规定的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
(2)备选港口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而且是班轮公司的船只都能停靠的港口;
(3)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最高的费率加上选港附加费计算。
(4)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附加费均由买方负担。3、选择港实例:
1) CIF London/Hamburg/Rotterdam optional
2) CIF London,optional Hamburg/Rotterdam.Optional additionals for buyer’s account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
1、定义: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
2、适用场合:在国际贸易中,有的交易因为数量较大,或是由于备货、运输条件、市场需要或资金的限制,有必要分期分批交货的时候,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3、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的方法:
(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未规定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及数量。
(2)既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又规定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及数量。
4、说明:
(1)在合同中如没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 解释。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即有权分批装运。
(3)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每批装运时间和数量,若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期信用证均失效。
(4)按惯例:运输单据表面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运港、接 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
(二)转运
1、定义:从装运港(地)至卸货港或目的地的货运过程中进行转装或重装,包括从一运输工具或船只移至另一同类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或船只,或由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行为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禁止转运,实际上仅是禁止海运港至港除集装箱以外的货物运输的转运。但该解释仅适用于信用证业务的处理而不涉及买卖合同条款的解释。
3、进口商如果要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运,在申请开证时也应明确列明禁止转运的条款。
实例:
(1)Shipment during Oct./Nov./Dec.2002,with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2)During Mar./Apr. in two shipment,transhipment is prohibited.
(3)Shipment during May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The seller shall advise the buyer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of the time the goods will be ready for shipment.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例:上海某公司对外商报某商品净重价每吨FOB上海2000港元,后外商要求报CFR新加坡,经查该商品用木箱装,每箱装货20公斤,箱重5公斤,以重量计收运费,从上海到新加坡每长吨运价为500港元,请计算运费和重新报价。
问题:1、CIF出口合同中,下列装运条款是否正确
2、运输方式:海上运输
3、装运期限:3月31日装船
4、自天津新港至伦敦装太古船公司所属船舶,并须附有英国劳合氏船级社证明
5、目的港:欧洲主要港口
案例分析1
中方某出口企业与美商按CIF纽约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港。中途经某港 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 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半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 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月,影响了进口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方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的行为。问我方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2
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第三节 运输单据
一、海上货运单据
(一)海运提单(最主要的海上货物运输单据)
定义: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海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1)它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表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2、海运提单的种类(见教材143页)
3、海运提单的内容(见教材438页)
国际上规定提单背面条款的公约:(1)《海牙规则》(最为重要)(2)《维斯比规则》(3)《汉堡规则》
二、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国际铁路联运的主要运输单据:是运输合同。
(1)铁路运单正本运单正本随货同行,在到达站连同货物到达通知单(到货通知)及货物一并交给收货人,作为交接货物和结算费用的依据。
(2)运单副本:运单副本交给发货人,作为发货人向收货人交接货物和结算费用的依据。
三、航空运单
航空运单的作用和特点:
1、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2、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接受货物的收据;
3、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凭提货通知单提货。
第六章 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货物保险,是指投保人,或称被保险人(Insured)就其所发运的货物按一定金额向承保人,或称保险(Insurer),即保险公司投保一定的险别,并缴纳保险费,由承保人出具保险单。承保后,若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保人应按照其出具保险单的规定给予投保人经济上的补偿。
第一节 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一、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A、风险 B、损失和费用
(一)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1、海上风险:又称海难(Perils of the sea),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类不可抗拒的非一般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例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等。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是指由于偶然原因造成的损失,例如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等。
2、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是由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外来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由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称为一般外来风险,如偷盗、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短量、渗漏、钩损、锈损等。
2)特殊外来风险: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法令、政策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称为特殊外来风险。例如战争、罢工、取不到货等。
综上所述,海上运输货物风险主要是指海上所发生的风险,但又不局限于海上所发生的风险。
(二)损失和费用
1、海上损失和费用:是指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费用。海上运输货物损失可分为海上损失(Marine losses)、营救货物所支付的费用,还包括与海运相接的路上或内河运输所发生的其他损失(Other losses )和费用。
海上损失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一般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简称全损,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灭失或等价全部灭失。分为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
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和灭失。部分损失可以分成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二类。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简称为G.A.)指载货船只在航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发生了威胁到船、货和其他财产等方面共同安全的风险时,船方为了维护船舶、货物的共同安全,使航行得以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付的额外费用。造成共同海损最主要的原因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还有其他原因,例如船员不适于途中某地气候而生病,使船无法继续航行。
共同海损成立的必要条件
A、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只凭主观臆测可能会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某些措施或可以预测的常见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不能构成共同海损。
B、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双方共同的。例如船在航行中搁浅,涉及到船主和货主的共同利益。
C、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支付的费用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造成的。
D、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所谓有意识的,是指共同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为的、经过人的周密计划的,不是意外的;所谓合理的,是指在采取共同海损行为时,必须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需要,并能在节约的情况下能较好地解除危及船、货双方的危险。例如,为了使搁浅船只浮起,应该抛出较重的、价值较低的、便于抛出的货物。
E、共同海损所做的牺牲必须是有效的,即经过抢救之后,船或货的全部或部分应该安全抵达目的港。
共同海损分摊:由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货免于遭受损失而做出或支付的,因此,应该由船方、货方及运费方按解救共同危险最后结算的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一般都称为共同海损分摊(G.A. Contribution)。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简称为P·A·)是指船舶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仅仅涉及到船或货单方面利益的损失。例如,由于触礁使船体部分撞坏,但船仍可航行。又如,由于暴风雨使海水入舱,机器设备严重锈蚀。单独海损仅涉及某一方面利益,因此,由损失方单独负责。
二、其他运输方式下货运保险的承保范围
1、陆运保险限于火车和汽车
2、空运保险限于飞机
3、邮运保险限于邮包
承保范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和费用。
第二节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1、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2、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而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只有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一、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与条款
(一)平安险
责任范围: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意外事故(前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4、装卸或转运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的施救费用;
6、在避难港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卸货港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根据“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责任范围: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责任范围:一切险=水渍险+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说明:1、责任范围的大小顺序:一切险 > 水渍险 > 平安险
2、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的特点、运输路线等情况选择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险别中的任一种。
3、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4、保险责任起讫期限: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5、基本险的索赔时效:自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二、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
(二)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黄曲霉素险、交货不到险、舱面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舱火险责 任扩展条款。(FREC)
三、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险别与条款
(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险别分类:冷藏险、冷藏一切险
(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第三节 我国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一、我国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一)基本险:
1、陆运险(相当于海运保险中的“水渍险”)
2、陆运一切险(相当于海运保险中的“一切险”)
3、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专门险,也是基本险)
(二)附加险: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只有投保了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
(三)保险人责任起讫:仓至仓责任条款
二、我国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
(一)基本险
1、航空运输险(相当于水渍险)
2、航空运输一切险(相当于一切险)
(二)附加险: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三)保险人责任起讫
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直到目的地最后仓库为止(如未到达上述仓库,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满30天为止)。
三、我国邮政包裹运输保险险别与条款
(一)基本险:邮包险、邮包一切险
(二)附加险:邮包战争险
第四节 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6种险别:
1、协会货物(A)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2、协会货物(B)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3、协会货物(C)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4、协会战争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5、协会罢工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6、恶意损害险条款
一、A 险条款
1、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
2、四类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承保)
(1)一般除外责任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3)战争除外责任
(4)罢工除外责任
二、B险条款
1、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
2、除外责任:
(1)一般除外责任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3)战争除外责任
(4)罢工除外责任
(5)海盗行为
(6)恶意损害险的除外责任
3、B险承保的风险范围要比A险小。
三、C 险条款
1、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但仅对重大意外事故所致损失负责,对非重大以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所致损失均不负责。
2、C险列明的承保风险范围要比B险列明的承保风险范围要小。
3、C险除外责任与B险除外责任相同。
4、责任范围: C险 < B险 < A险
四、恶意损害险
1、是新增加的附加险别
2、投保A险后无须加保恶意损害险。只有在投保B、C险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以加保。
第五节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一、确定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的定义: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 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金的基础。
2、保险金额一般是根据保险价值确定的。保险价值一般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等。
3、在国际贸易中,保险金额通常还需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率,即保险加成。
4、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保险金额= CIF价×(1+投保加成率)
5、贸易合同中仅有CFR 或CPT价格时,应先将该价格转换为CIF或CIP价格。
CFR
CIF = ————————————————
1- [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6、我国进口贸易中,如果合同中只有FOB(FCA)价格,可按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平均运费率和平均保险费率来计算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FOB价格×(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
二、办理投保和交付保险费
1、办理投保时,应填写投保单,并交付保险费。
2、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如按CIF投保,计算公式为:保险费=CIF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3、保险费的计算
三、取得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的主要种类:
(一)保险单:也称大保单,是承保一个指定航程内某一批货物的运输保险。是一种最规范、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保险单据。(背面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据。(背面不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三)联合凭证:是一种将发票和保险单相结合的,比保险凭证更为简化的保险单据。
(四)预约保单:又称预约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在实际业务中,预约保单适用于我国自国外进口的货物。凡属预约保单规定范围内的进口货物,一经起运,我国保险公司即自动按预约保单所订立的条件承保。
(五)批单:保险单出立后,投保人如需要补充或变更其内容时,可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即另出一种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这种凭证即为批单。
说明:
1、保险单据的转让无需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也无需通知保险人。即使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单据仍可有效转让。
2、保险单据的出单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所列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承运人接受监管的日期。因此,办理投保手续的日期也不得迟于货物装运日期。
四、保险索赔
进出口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履行的索赔手续:
(一)损失通知
(二)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三)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四)备妥索赔单证
对易碎和易短量货物的索赔,应了解是否有免赔的规定:
1、无免赔的规定:即不论损失程度,均予以赔偿
2、有免赔率的规定:
(1)如果损失额没有超过免赔率,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如果超过免赔率,则分为两种情况:
A 相对免赔率:不扣除免赔率全部予以赔偿;
B 绝对免赔率:扣除免赔率,只赔超过部分。(PICC采用绝对免赔率)
五、代位追偿
含义: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代为追偿权,或称为代位权。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需首先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才能取得代位追偿权。
第六节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说明:
1、如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保险,则应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投保险别、按什么保险条款保险以及保险费由买方负担。同时规定保险费的支付时间和方法。
2、以CIF、CIP成交的合同,应明确规定由谁办理保险、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以及按什么保险条款保险,注明该条款生效时间。
3、在保险条款中应避免使用通常险、惯常险或海运保险等笼统的规定方法。
例:我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载货船舶启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1000美圆。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袋包装破裂,估计损失达1500美圆。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例:某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部位的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仓,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事后统计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
(1)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2)卸货费用、存仓费用以及货物损失。问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损失?
例: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丝绸。合同签定后,买方发来电传,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请问我方对此应如何处理?
例: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请问: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质?
例: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器受损。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为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2000美元。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
例:有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该货在装船过程中有8件落海,其中5件因打捞及时,仅造成部分损失,其余3件全部灭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几件货物?
案例分析:
1、我方按CIF条件出口瓷器一批,投保平安险,在装船时有10箱因吊钩脱钩而落海。问这一损失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2、我方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根据合同投保了水渍险,附加提货不着险,但在海运途中,因两伊战起轮船被扣押,尔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问结果如何?
3、我方按CIF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罢工险。货到目的港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问这种由于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4、我方按CIF条件出口大豆1000吨,计10000包,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卸目的港码头后,当地码头工人便开始罢工。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力量对抗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撒在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有的丢失,总共损失近半。问这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5、我方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货在运输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问对此损失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船公司索赔?
6、我方向海湾某国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的是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达到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潮解软化,无法销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7、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海水涌进,舱内部分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驶上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尔后为了起浮,又将部分笨重货物抛入海中。问这一连串的损失都是单独海损吗?
8、我方海运出口面粉1000包,投保平安险,装于船底,载货轮船途中触礁,舱内进水,使500包严重水浸,不能食用。其余500包经船员抢救移至舱面,又遭狂风吹落海中。问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应如何处理?
9、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该船抵达目的港开始卸货时,当地突然发生武装冲突,部分船上货物及部分已卸到岸上的货物被毁。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
10、某公司出口白纸100令,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水渍险,货到目的港时,发现有200令白纸被水浸泡过,有水渍。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赔偿?
11、我国某公司按CFR条件向英国出口一批货物,该公司于8月2日10时装船完毕,即以电传通知买方。买方于当日17时在其所在地向保险公司投保英国I.C.C条款A险。货物于当日15时在公海上着火,该批货物被焚。问这种投保之前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12、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的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货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2)600箱由于灌水灭火而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看,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13、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暴风雨淋湿10%的货物。事后,卖方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因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买方作为投保人的名义凭保险单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但同样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无拒赔的正当理由?为什么?
14、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可可15吨,卖方投保的保险是从非洲内陆仓库起,知道美国波士顿的买方仓库为止。保险单抬头是卖方。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至码头装船以前,发生损失。当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对这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第七章 支付条件
学习要点:1、各支付工具、方式的作用、特点; 2、方法和工具、方法之间搭配和应用;
3、结合实际了解支付方法的应用; 4、合同条款的规定。
第一节 支付工具
说明:1、货款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收付方式)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2、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结算工具主要是货币与票据。
3、国际贸易中的结算货币与计价货币有三种情况:出口国货币、进口国货币和第三国货币。
一、票据的概念及其特征
1、票据的定义: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证
2、票据的4个特性(掌握具体含义):(1)流通性(2)无因性(3)有价性(4)要式性
3、票据的种类:(1)汇票(国际货款结算中最常用的票据)(2)本票(3)支票
4、说明:(1)在国际货款结算中,基本上都采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现金结算仅占极小比重。
(2)我国《票据法》施行的时间:1996年1月1日
二、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or bill)
一)定义: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式样见教材436页
二)汇票的必备内容
1、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命令(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2、实际业务中,汇票上还需列明付款日期、付款地点和出票地点等内容。如果没有记载相关内容的处理方式: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三)汇票的种类(重要)
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
1)银行汇票:在国际结算中,银行汇票签发后,一般交汇款人,由汇款人寄交国外收款人向指定的银行取款。出票行签发汇票后,必须将付款通知书寄给国外付款行,以便付款行在收款人持票取款时进行核对。一般为光票,不随付货运单据。
2)商业汇票: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业、个人或银行。在国际贸易中,通常由出口人开立,向国外进口人或银行收取货款时使用。商业汇票大都附有货运单据。
2、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
1)即期汇票在汇票付款日期栏中采用见票即付(at sight)的汇票
2)远期汇票规定于将来一个可以确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A、远期汇票付款日期的4种记载方法:
(1)规定某一个特定日期 (2)付款人见票后若干天(at ×× days after sight)
(3)出票后若干天(at ×× days after date of draft) (4)运输单据日后若干天(at ×× days after B/L date)
3、按照承兑人的不同
1)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之上,其出票人也是工商企业或个人,如出口企业。
2)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远期商业汇票。通常由出口人签发,银行对汇票承兑后即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则成为从债务人。银行承兑汇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之上,便于在金融市场上进行流通。(注意: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商业汇票)
4、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
1)光票(净票、白票)是指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出票人可以是工商企业、个人或银行。付款人也可以是工商企业、个人或银行。
2)跟单汇票是指附有运输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的付款以附交货运单据为条件,汇票的付款人要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必须付清货款或提供一定的担保。在国际贸易中,大多采用跟单汇票。
四)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程序:(1)即期汇票:出票、提示、付款。(背书、拒付与追索)
(2)远期汇票:出票、提示、承兑、付款。(背书、拒付与追索)
(一)出票(to draw)
1、定义: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汇票的3种抬头(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方式):
(1)限制性抬头(pay---Co. only)(2)指示式抬头(pay --- Co. or order)(3)持票人或来人抬头(pay bearer)我国票据法不允许采用
3、说明:(1)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必然会被承兑和/或付款的责任。
(2)国际贸易中的商业汇票通常需签发一式二份,但只对其中的一份承兑或付款。
(二)提示(presentation)
1、定义: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付款人看到汇票,即为见票。
2、提示的种类
(1)提示承兑:远期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2)提示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远期汇票的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或承兑人)付款的行为。
3、远期汇票的承兑和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均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
(三)承兑(acceptance)
1、定义: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2、承兑的时间: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承兑的履行手续: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字样,注明承兑的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名,交还持票人。
4、承兑的法律效果: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承兑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便成为汇票的从债务人(次债务人)。
(四)付款(payment)
1、定义: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称为付款。
2、付款的时间:(1)即期汇票在付款人见票时立即支付;(2)远期汇票于到期日在持票人作提示付款时由付款人付款。
3、付款的履行手续:持票人获得付款时,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据存查。
4、付款的法律效果:汇票一经付款,汇票上的一切债权债务即告结束。
(五)背书(endorsement)
1、定义:是一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的方式。
2、票据转让与民法上一般债权转让的区别:一般债权转让必须事先通知债务人,并以此作为生效的条件或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但票据的转让则不必通知债务人。
3、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转让的规定:持票人转让汇票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4、背书的履行手续:背书通常由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再加上受让人(被背书人)的名称,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其目的是将权利转让给受让人或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受让人行使。
5、背书的方式:
(1)限制性背书(不可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人对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带有限制性的词语。只能由指定的被背书人凭票取款,而不能再行转让或流通。
(2)空白背书(不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只在票据背面签名,不指定被背书人,即不写明受让人。只凭交付就可转让。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不能采用空白背书。
(3)特别背书(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外,还写明被背书人名称或其指定人。被背书人可将票据经过背书再次转让。
6、特别背书方式下的法律效果:
(1)受让人(被背书人)可以再经过背书继续进行转让。
(2)对受让人来说,在他以前的所有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
对于出票人和出让人来说,在他交付或让与以后的所有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
(3)前手对后手负有保证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担保责任。
(4)受让人在受让汇票时,要按照汇票的票面金额扣除从转让日起到汇票付款日止的利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这种行为称为贴现。
(六)拒付与追索
1、拒付的种类:(1)拒绝承兑(2)拒绝付款
2、拒付的表现形式 :
(1)付款人正式表示不付款或不承兑;
(2)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造成事实上不可能付款
3、追索
(1)可被追索的对象:持票人可向承兑人、所有的前手(包括所有的背书人与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2)追索时应递交的证明:持票人进行追索时,应将拒付事实书面通知其前手,并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3)说明:在实际业务中,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一个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进行追索。
三、本票
(一)本票的定义: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的必备内容:1 表明本票的字样2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 确定的金额4 收款人名称5 出票日期和地点6 出票人签章
(三)本票的种类
1、一般本票(商业本票):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
2、银行本票:出票人是银行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 我国只允许开立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不超过2个月的银行本票。
(四)本票与汇票的区别(内容重要,见教材P213)
四、支票
(一)定义: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支票的必备内容:1、表示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三)支票的种类:1、普通支票(既可提现,又可转帐)2、现金支票(只能提现,不能转帐)3、转帐支票(只能转帐,不可提现)
说
第一节 国际贸易实务研究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研究对象:是国际性商品交换的具体运作过程,包括该过程经历的环节、操作方法和技能,应遵循的法律和惯例等行为规范。
“国际性”判定标准: 1、买卖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2、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藉
3、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于不同的国家 4、货物须由一国运往另一国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取:“营业地标准”
二、范围和内容
内容:1、国际贸易法律规范(各国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2、国际贸易条件(商品条件、价格条件、装运条件、货运保险条件、支付条件、争议和违约处理条件)
3、国际贸易程序(准备阶段、交易磋商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和违约处理。)
4、国际贸易方式(包销、代理、寄售)
第二节 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的区别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比较广范
政府对国际贸易具有更多的管理措施
国际贸易面临较大和较多的风险
业务操作上较复杂
学习本课程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注意业务与法律的联系
要贯彻“洋为中用”的原则
把“学”和“用”结合起来
第二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
第一节 各国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
一、资本主义国家有关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1、大陆法系的贸易法
2、英美法系的贸易法
3、我国有关货物贸易的法律
第二节 国际贸易条约
一、国际贸易条约的法律效力
国际贸易条约是缔约国之间为确定相互经济贸易关系所缔结的协议。它是缔约国之间开展经济贸易往来所必须遵守的准则。
国际贸易条约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构成我国法律的一部分,具有国家法的效力。
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家法,即当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简称《公约》,是与我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多和最重要的一项国际公约。
我国的两项重要保留:
1、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2、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第三节 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和意义
1、国际贸易惯例:指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和遵循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解释。
2、特点:
1)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逐渐形成
2)具有确定的内容而且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
3)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4)内容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不断更新
第四节 国际贸易法律、条约和惯例的适用
一、法律冲突 :是指由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一致,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处理同一涉外与事关系会出现不同的法律结果,从而引起的法律选用上的矛盾状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国内法与外国法对同一种民事关系的调整规定不同、国内法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二、法律适用规范
准据法: 根据法律适用规范指示而找出的应适用的法律被称作准据法。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规范采用的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指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共同选择某国法律作为解决与该合同有关的纠纷的依据。
2、客观标志原则:指在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客观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1)订约地(合同方式、合同有效性)
2)履约地(合同履行方面的法律冲突)
3)法院地或仲裁地
4)标的物所在地(不动产)
3、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法律不具体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而只规定一个原则,即“最密切联系原则”。由法官依据这一原则,选择一个与合同联系最密切的法律予以适用
三 我国涉外经济合的法律适用原则
1 意思自治原则
2 最密切联系原则
3 适用国际条约原则
4 适用国际惯例原则
第三章 国际贸易述语
第一节 概 述
一、含义和作用
国际贸易的特点,使交易双方在洽谈交易,订立合同时必然考虑下面几个重要问题:
1)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2)货物发生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承担?
3)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的手续;
4)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的各种费用?
5)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贸易术语是为解决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1、贸易术语:也称价格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2、作用: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节省费用开支。
3、贸易术语的表达——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单价应包括:计价单位、价格及贸易术语。其中应注意在贸易术语的缩写字母后面,写上规定的装运地(港)或目的地(港)
例如:每吨1000美元FOB上海,此处上海应为装运港。
每吨1100美元CIF纽约,此处纽约应为目的港。
每吨1200美元CIP纽约希思罗机场,此处纽约希思罗机场应为空运目的地。
二、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主要说明CIF贸易术语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主要说明6种FOB贸易术语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2000)简称INCOTERMS2000
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几经修订,2000修订本把国际贸易术语分为13种,对这13种贸易术语作了详细的解释,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注意:1 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交货有关的事项。
2 如合同当事人要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时,要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版本。
三、INCOTERMS2000
1、13种术语,每种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A 卖方义务;B 买方义务)(如下图)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A2许可证批准书海关手续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A4交货A5风险转移A6费用划分A7通知买方A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A9检验包装及标记A10其他义务 B1支付货款B2许可证批准书海关手续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B4收取货物B5风险转移B6费用划分B7通知买方B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B9货物检验B10其他义务
13种术语分为E、F、C、D四组
E组(启运) EXW 工厂交货 Ex-works
F组(主运费未付) FCA 货交承运人 Free Carrier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 Free on Board
FAS 船边交货 Free Alongside ship
C组(主运费已付) CFR 成本加运费 Cost and Freight
CIF 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CPT 运费付至 Carriage paid To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D组(到达) DAF 边境交货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 Delivered Ex Ship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 Delivered Ex Quay
DDU 未完税交货 Delivered Duty Unpaid
DDP 完税交货 Delivered Duty Paid
其中: FOB、FAS、CFR、CIF、DES、DEQ适用于海上运输;其它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第二节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FOB、CIF、CFR、FCA、CPT、CIP)
一、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一)买卖双方义务(见教科书70页)
术语 租船订舱承运 保险 出口许可证、文件、报关 进口许可证、文件、报关
FOB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CIF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CFR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FCA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CIP
CPT
(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以装运港船舷作为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是FOB、CIF、CFR同其它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
“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上船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船舷为界”只是风险划分的界限,不是责任和费用的界限。2、船货衔接问题:FOB术语条件下,卖方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装运。而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从而存在船货衔接问题。
3、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FOB的变形: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
1)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2)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
3)FOB并理舱(FOB stowed, FOBS)
4)FOB并平舱(FOB trimmed, FOBT)
5)FOB理舱并平舱(FOB stowed&trimmed, FOBST 4、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
美国《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把FOB分六种,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进行贸易如采用FOB 要对有关问题做详细的规定。
二、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一)双方义务
1、卖方
风险:承担货物在指定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责任:1)负责在合同规定日期或期限内,把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装运港,并按港口惯常方式装上船舶。然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3)租船订舱,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4)提供商业发票及交货证明
费用:运费和保险费;货物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的税费。
2买方风险: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1)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交货单据,并支付货款。
费用: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进口报关的税费。
(二)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应注意的问题1、保险险别问题:
CIF术语中的“I”指的是Insurance,即保险。从价格构成来讲,指保险费。卖方负责办理保险,但不同的险别,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不同,收取的保险费率不相同。按CIF成交,卖方应投保什么险别呢?
1)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办理
2)合同没有规定 ,根据惯例来办理《通则》:卖方只须投保最低险别2、租船订舱问题: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卖方只是负责按通常条件下习惯的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运往目的港。
3、卸货费用负担问题:不同惯例不同解释,《通则》:由买方承担其它惯例没有具体规定。各国各地区习惯做法不同。CIF变形:CIF的变形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IF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1)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卸货费用按班轮做法来办,就是说,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2)CIF Landed(卸至岸上)——卖方负责承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3)CIF 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货物运达目的港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4)CIF Ex—Tackle(吊钩交货)——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4 象征性交货问题(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象征性交货: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实际交货: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三 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价(指定目的港)
(一)双方义务
1、卖方
风险: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责任: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把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指定装运港,并按港口惯常方式装上船舶,然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3)负责租船订舱。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或交货证明
费用:运费及货物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的税费。
2、买方
风险: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责任:1)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办理保险
3)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交货单据,并支付货款。
费用:保险费用货物扭亏为盈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进口报关税费。
(二)使用CFR应注意的问题
1、CFR也是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之一,CFR与CIF十分类同,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海运保险的责任和费用方面。
CIF变形完全适用于CFR
2 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
四 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
是指卖方在指定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
注意点:
1、选定的交货地对在该地的装货和卸货有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装货。如在其他任何地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
2、“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运输,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人。
3、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使用FCA应注意的事项:
(一)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
1、如合同规定的交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工厂、工场、仓库等)则当货物装上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工具上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风险随之转移.
2、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买方指定的交货地,在卖方的送货工具上(未卸下),被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风险随之转移.
(二)买方安排运输
五 CPT——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是指当货物已被交给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卖 方支付运费和办理出口清关。
注意点:1、风险划分点为货交承运人2、及时发装运通知3、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六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T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其指定的承运人,但必须另行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
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七 FOB、CFR、CIF与FCA、CPT、CIP的区别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3、运输单据不同
4、装卸费用的负担不同
案例分析: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XX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 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孟买XX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付,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请仲裁。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
说明:商品的名称和质量、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
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
一、商品的名称(品名)的定义:
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
二、货物名称与h.s
HS: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制定者:海关合作理事会,联合国统计委员会
作用:对运输商品的计费统计、计算机数据传输,国际贸易单证简化,贸易统计等方面
三、命名商品的方法:1、主要用途2、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3、主要成分4、外观造型5、制作工艺
四、商品的品名条款
1、没有格式的规定
2、内容具体,
3、不要任意添加不必要的描述语句
4、使用通用名称
5、合适的品名
6、注意取名对消费者的影响
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
一、商品质量的含义——商品的质量是商品的外观形态 和内在质量的综合。
商品的外观形态:是通过人们的感觉器官可以直接获得的商品的外形特征。
商品的内在质量:是指商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征、技术指标和要求等,一般需借助各种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才能获得。
二、商品质量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商品质量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商品的使用效能,影响着商品售价的高低、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的增减,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实现程度,而且还关系到商品信誉、企业信誉、国家形象和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政府把“以质取胜”作为扩大出口和发展对外贸易的基本战略之一。
三、商品质量的规定方法
(一)用实物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1、分类:(实际品质和样品两种方法)
1)看货买卖
2)凭样品买卖
a、凭卖方样品买卖(注意:样品的选择要有代表性)
提交买方样品称为原样:自己保留一个和原样品质完全相同的样品(留样)组织生产处理纠纷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
b、凭买方样品买卖、
注意:履约的问题,实践中使用对等样品,工业产权的问题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
2、基本概念:(1)(2)针对凭卖方样品买卖(3)针对凭买方样品买卖
(1)原样:卖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也称代表性样品)(标准样品)
(2)复样:向买方送交样品时,卖方应留存的 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也称留样)
(3)对等样品:在实际业务中,如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以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供给买方。这种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4)封样: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铅丸、钢卡、封条等各种方式加封识别,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
(二)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
1、凭规格买卖——反应商品品质的若干主要指标
例1: China sesameseed
Moisture(max.)8%
Admixtuie(max.)2%
Oil content(wet basis ethyl ether extract) 52% basis中国芝麻
水分(最高)8%
杂质(最高)2%
含油量(湿态,乙醚浸出物)52%,基础
2: Printed Shirting Yarn no.of threads Width 印花布纱支 纱线密度 幅阔
(counts) (per inch) (inch) (支数) (每英寸) (英寸)
30×36 72×69 35/36”2、凭等级买卖——同类商品按照规格中若干主要指标的差异,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来表示商品品质上的差异
例:Grade AA fresh hen eggs ,shell light brown and clean ,even in size (AA级鲜鸡蛋,蛋壳浅棕色,清洁,大小均匀)
Grade AA 60~65 gm.per egg
Grade A 55~60 gm.per egg
Grade B 50~55 gm.per egg
Grade C 45~50 gm.per egg
Grade D 40~45 gm.per egg
Grade E 35~40 gm.per egg3、凭标准买卖——权威机构或组织 颁布的对某些可供交易的商品规定必须达到规格中若干主要指标的要求例:Rifampicin in conformity with B.P.1993 利福平 符合1993版英国药典
以标准物表示交易商品质量的两种方法:
(1)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 F.A.Q.)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
由于这种标准比较笼统,除了注明F.A.Q字样以外,还要订明商品的具体规格指标 例:中国大米2000年 F.A.Q
水分(最高) 15%
杂质(最高) 1%
碎粒(最高) 35%(2)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G.M.Q)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的品质即可。笼统,我国少用
4、凭牌名或商标买卖——商标是牌名的图案化
例:MAXAM Brand Dental cream 美加净牌牙膏
5、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
例:Shichan Preserved Vegetable 四川榨菜、Chinese Northeast Soybean 中国东北大豆
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四、买卖合同中的品名质量条款
一)基本内容
说明: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时的品质依据,并且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2 为了防止品质纠纷,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该尽量明确具体,避免笼统含糊。
例:1、“Golden Star” Brand Colour Television Set Model:SC374 PAL/BG System ,220V 50Hz 2 round pin plug ,with remote control金星牌彩色电视机型号:SC374 制式 PAL/BG 电压220V 双圆头插座带遥控
2、Sample NT045 Plush Toy Bear 24” 样品号 NT 045 长毛绒玩具熊 24英寸
二)质量机动幅度条款与质量公差
(一)质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1、定义: 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
2、具体方法:(1)规定范围 例:Cotton grey Shirting Width 41/42”棉坯布 幅宽41/42”
(2)规定极限 例:White Rice,Long-shaped Broken Grains(max.)25%白籼米 长形,碎粒(最高)25%
(3)规定上下差异 例Gray Duck Down 18% ,allowing 1% more or less 灰鸭毛,含绒量,18%,允许上下差异1%
(二)质量公差定义: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
工业制成品,国际公认公差用价格调整来控制交货品质的变化在合同中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
例: 中国芝麻水分(最高)8%
杂质(最高)2%
含油量(湿态,乙醚浸出物)52%基础。
如果实际装运货物的含油量高或低1% ,价格相应增减1%,不足整数部分,按比例计算
补充说明:
1、在实践中,一般只采用样品或者文字说明中的一种方式来表示。 如果有些商品需要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承担交货质量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责任。2、在实际业务中,可以使用一种文字说明的方法,也可以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说明表示质量的方法。
3、有些特殊商品(如珠宝、工艺品等)的交易可按照“看货成交”方式进行。
案例分析1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Writing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 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
案例分析2
某出口公司凭买方样品成交金属拉手一批,合同规定3—4月份装船,但需买方认可回样后方能装运。2月下旬买方开来信用证也有同样的字句。我方多次试制回样未得到买方认可,故我不能如期装运,。到了5月份,买方以延误船期而要求赔偿。问我方该如何处理?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说明: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
一、数量的计算
国际贸易中的数量计算方法:(1)按重量计算(2)按容积计算(3)按个数计算(4)按长度计算(5)按面积计算(6)按体积计算
每种计算方法有不同的计量单位。
一)重量的计算方法
(一)按毛重(gross weight)计算:毛重= 净重+皮重(包装的重量)
实例: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二)按净重(net weight)计算:净重=毛重 — 皮重在国际贸易中去除皮重的方法:按实际皮重、按平均皮重、按习惯皮重、按约定皮重
(三)其他计算重量的方法
1、公量 (conditioned weight): 公量 = 净重— 商品实际水分+标准水分(适用商品:羊毛、生丝等)
2、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根据件数计算有固定规格和体积的商品的总重量(适用商品:马口铁、钢板等)
3、法定重量(legal weight): 法定重量= 纯商品的重量+内包装的重量
净净重(net weight): 净净重= 纯商品的重量— 包含杂物的重量
说明: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如果买卖双方没有明确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时,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目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1)公制(2)美制(3)英制(4)国际单位制
我国采用的度量衡制度:国际单位制(可以和其他度量衡制度结合使用)
二)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基本内容
英国法律规定: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如果少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只接受约定数量而拒收超过部分,也可以全部拒收。
公约规定:
(1)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2)如果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该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然而,买方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二)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1、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2、溢短装条款的定义:就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的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3、溢短装条款的实际运用:
(1)由卖方决定(at seller’s option):大多数情况下
(2)由买方决定(at buyer’s option):买方派船装运时
(3)由承运人决定(at ship’s option):租船运输时4、约数(about)条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about 用于涉及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或单价时,可解释为允许有10%的增减。5、溢短装下的货款总额=合同单价X实际交货数量(在数量机动范围内)
案例分析1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工16.6公斤,共1500箱,合24.9吨。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并非16.6公斤而是20公斤,计1500箱,合30吨。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问这将会出现何种后果。
案例分析2
我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吨.结果我方按22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仪付时遭拒绝.问原因何在?
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
说明:
1、散装货与裸装货的概念
2、商品包装的作用
3、包装条件在合同条款中的地位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者包装。卖方交付的货物,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者包装,就构成违约。
4、商品包装的分类:(1)运输包装(2)销售包装
一、运输包装
1、运输包装的定义:是将货物装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的包装。(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
运输包装的作用:1)保护货物在长时间和远距离的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和散失;
2)方便货物的搬运、储存和运输
(一)运输包装的种类:箱(case)、包(bundle,bale)、袋(bag)、桶(drum,cask)、
1、集合运输包装:将一定数量的单件包装组合成一件大的包装或装入一个大的包装容器内。(如托盘、集装袋等)
2、其他包装
(二)运输包装的标志:为了方便货物运输、装卸及储存 保管,便于识别货物和防止货物损坏而在商品外包装上刷写的标志。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1)作用:在运输过程中使有关人员易于辨认货物,便于核对单证,使货物顺利和安全地运抵目的地。
2)运输标志的三项基本内容:(1)收/发货人的名称代号、简单的几何图形。(2)目的港和目的地的名称。(3)件号。3)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标准运输标志四要素:(1)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2)参照号码;(3)目的地;(4)件数号码。
**说明:标准运输标志不使用几何图形或其他图形。
2、指示性标志:是根据商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例见教材100页)
3、警告性标志:是指在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物质的运输包装上用图形或文字表示各种危险品的标志。
说明:除上述三种包装标志外,商品的运输包装上一般还刷上包件的毛重、净重、体积尺码和商品的生产国别或地区。(侧唛)
二、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的定义:是在商品制造出来以后以适当的材料或容器所进行的初次包装。
销售包装的作用:1 保护商品的品质2 方便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3 促进销售,提高商品价值
(一)销售包装的种类:挂式包装、堆叠式包装、便携式包装、一次用量包装、易开包装、喷雾包装、配套包装、礼品包装(二)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注意:有些国家明文规定所有进口商品的文字说明必须使用本国文字。)
(三)物品条码标志(product code) 是一种产品代码,它是由一组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线条及其相应的数字组成的标记.
国际物品编码协会 EAN条码(European Article Number)由12位数字的产品代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前3位为国别码,中间4位数为厂商号,后5位数字为产品代码。我国的国别号为690、691、692
三、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定牌:是指买方要求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无牌:是指买方要求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的做法。主要用于一些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
注意:除非另有约定,采用定牌和无牌时,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均须标明“中国制造”字样。
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四 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合同中的包装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每件包装中所含物品的数量或重量。
例:In wooden cases of 50 kilos net each木箱装,每箱50千克净重。
In iron drums or cardboard drums of 60 kilos net .铁桶或纸板桶装,每桶净重60千古
另:唛头一般由卖方决定, 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以内.
案例分析1:
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确良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具有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问其故何在?
案例分析2
我国出口某化工原料,共500吨,合同与来证均规定麻袋装.但我到装船发货时发现麻袋装货物只够450吨,剩下的50吨便以塑料袋充抵,问这有无问题?
案例分析3
某外商欲购我“菊花”牌手电钻,但要求改用“鲨鱼”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中国制造”字样问我是否可以接受?并应注意什么问题?
案例分析4
我某商品出口,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规定由我主出唛头,因此,我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到装船前不久,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问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第五节 商品检验
含义: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性的商检机构对出口方交付的货物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方面的鉴定。同时,对某些货物,根据国家的法律或政府法令的规定进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条件的检验,以及动植物病虫害的检疫。
有关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对商品检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规定: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到运输,检验可以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
一、公证检验
(一)检验的时间与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分为产地或工厂检验、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
2、在进口国检验分为目的港(地)检验、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3、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二)商品检验机构
官方的、非官方的、工厂企业或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室、检测室等。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所属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设在各地的分公司。
(三) 商品检验证书
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以及消毒检验证书等等。
(四)检验标准
1、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
2、没有法定的,按合同规定标准。样品以样品为准。
3、生产国标准-国际通用标准-进口国标准。
4、信用证标准。
二、法定检验
1、含义:是指依照国家法律,由授权的检验机构对法律规定必须检验的商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证明书后才允许商品进口和出口。
2、法定检验的范围:
1)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
2)国家食品卫生法规定应实施检卫生检验的出口食品和食品原料.
3)国家进出口动植物栓疫条例规定应实施检疫的出口贸易性动植物产品.4)根据国外法规要求强制检验或认证的商品
5)未列入《种类表》,但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检验出证的进出口商品。
三、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1、内容: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标准与方法等。
2、注意事项:
1)复验期限要明确:
2)复验时间长短因商品,需要的时间及港口情况而定。
第五章 货物的交付
第一节 运输方式
一、海洋运输 说明:(1)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运输方式 (2)特点:运量大、运费低廉、不受道路和轨道限制
(一)海运船舶营运方式
A、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
1、定义:也称定期船运输,是在一定航线上,在一定停靠港口,定期开航的船舶运输。
2、特点:“四定一负责”——航线、停靠港口、船期、运费率固定、承运人负责装和卸
3、优点:承运人一般能保证货物运输的质量;“四定一负责”方便了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可承运各种货物;方便分批装运和转运。
B、租船运输
1、定义: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可租赁整船和租赁部分舱位。
2、特点:和班轮运输方式下的“四定一负责”相反,可由船东和租船人临时议定。
3、租船方式的主要种类:
1)定程租船 (程租船或航次租船)
定义:根据船舶完成一定的航程来租赁。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一艘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数航次指定货物的运输。
分类:单航次、来回航次、连续单航次和连续来回航次。
特点:船舶由船舶所有人调度、包括燃料费、港口费等营运费由船方支付。
外贸企业使用较多的租船方式是程租船,主要用于运输量较大的大宗初级产品,如粮食、油料、工业原料等。
2)定期租船(期租船)
定义: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船期可和可短,从数月到几年。
特点:有租船期间,船舶交由租船人管理、调度和使用。货物的装配配载、理货等由租船人负担3)光船租船(净租船)
定义:是指租船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船舶的一种类似财产租赁的租船形式。
特点:租金按时间计算。租船期间,租船人有船舶的占有权。
(二)海洋运输费用
A、班轮运输费用:班轮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用
1、班轮运费是按照班轮运价表的规定计算的运价表分为:航运公会运价表、班轮公司运价表、双边运价表、货方运价表。
班轮运价表的计费形式:单项商品费率运价表、等级费率表
3、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
(1)按货物的毛重(重量吨,W) (5)按货物的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从高计收 (W/M plus A.V.)
(2)按货物的体积(尺码吨,M) (6)按货物重量或者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收(W/M plus A.V.)
(3)按货物的FOB总值(A.V.) (7)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4)按货物重量或尺码从高计收(W/M) (8)临时议定运价4、班轮附加费(1)计收方式:一般以基本运费的一定百分率计收,也有以运费吨计收。
(2)常见的班轮附加费:燃油附加费、超重附加费、超长附加费、港口附加费等5、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
(1)临时议定(基本运费采用临时议定方式时)
(2)采用单项费率运价表时:按表列费率计算基本费率
(3)采用等级费率表时:(基本步骤)
A、先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货物的计费等级和计算标准;
B、再从航线费率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基本费率;
C、然后加上各项须支付的附加费率,总和即为有关货物的单位运费
D、最后乘以计费重量吨或尺码吨(实例参见教材P151)
(4)从价运费:FOB货值乘以规定的百分率
B、程租船运输费用:程租船费用主要包括程租船运费和装卸费。另外还有速遣费、滞期费等。
1、程租船运费:指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基本运费。计算方法:(1)按运费率(2)整船包价
2、装卸费:规定装卸费由租船人还是船东承担的方法。
(1)船方负担装卸费用 (2)船方管装不管卸(F.O.) (3)船方管卸不管装(F.I.)
(4)船方不管装和卸(F.I.O.) (5)必要时应规定(F.I.O.S.T.)3、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
(1)装卸时间(装卸期限):指租船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装卸作业,它是程租船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
计算方法:按日或连续日或时、按工作日(通常订明节假日除外)、按晴天工作日、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 (2)滞期费:在规定的装卸期间内,如果租船人未能完成装卸作业,为弥补船方的损失,对超过的时间租船人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款。
(3)速遣费:如果租船人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提前完成装卸作业,则所节省的时间船方要向租船人支付一定的奖金。
(相同的时间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4、说明:1)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的规定是在程租船的运输方式下才采用的。在班轮运输方式下,不需要这三方面的规定。2)负责运输的进出口商与船方订立租船合同时,必须注意租船合同与进出口合同有关装运时间的一致性。
期租船租金:取决于船舶的装载能力和租期长短。一般规定按月每载重吨若干金额计算或整船每天若干金额计算
例:出口商品到科威特1000箱,每箱体积为40X30X20CM毛重为30公斤,查船公司运价表,该商品运费计算标准为M/W,等级为10级,查中国至科威特为海湾航线10级,商品按每吨收费222港元,燃油附加费26%,部该批商品的运费为多少?
解题:按题意M /W是按重量或体积收费,即在重量或体积之间,按较高的一种收费计算。
商品重量=1000X30=30吨 商品总体积=1000X(40X30X20)=24米3
根据公式:运费=重量吨(或尺码吨)X等级运费率(1+附加费率) 运费=20X222X(1+26%)=8391.6(港元)
二、铁路运输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1、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铁路当局联合起来完成一票货物的铁路运送。
2、国际条约:(1)国际货约(参与国为欧洲主要国家)(2)国际货协(我国为国际货协的成员国之一)
3、范围:参加国际货协国家之间的货物运送;向未参加国际货协铁路间的货物运输;通过参加国际货协国的港口向其他国家运送货物。4、运输费用:发运国段,按发运国铁路的国内运价计算;到达国段,按到达国铁路的国内运价计算;过境国段,按国际货协统一过境运价计算。
(二)对香港的铁路货物运输:全过程由内地段铁路运输和港段铁路运输两段组成。
三、航空运输
优点:具有交货迅速,节省包装,减少保险和储存费用,保证运输质量且不受地面条件限制等优点。适合于易腐商品、鲜活商品和季节性强的商品运输。
(一)国际空运货物的运输方式: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方式、航空急件传送方式(最快捷的运输方式,也称桌到桌运输)
(二)航空运输的承运人:航空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航空货运代理公司(货主和/或航空公司的代理)(三)航空运价:按照货物的实际重量(公斤)和体积重量(以6000立方厘米或366立方英寸体积折合一公斤)两者之中较高者为准。
四、公路、内河、邮政和管道运输
(一)公路运输
特点:1、机动灵活,简捷方便,是港口、车站等集散货物的重要手段。 2、门到门运输方式下必不可少的运输手段。
3、为我国边疆地区与邻国以及港澳地区贸易运输的主要方式。
(二)内河运输
特点:1、是连接内陆地区与沿海港口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2、是我国与邻国通过国际河流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三)邮政运输需要各国邮政部门之间订有协定和公约。我国是万国邮政同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成员。
五、集装箱运输
(一)概念:
集装箱(Container)又称“货柜”或“货箱”是一种柜形容器,可以把货物集中装入内。货物装入集装箱内进行运输,称作集装箱运输。
规格:20尺箱、40尺箱和40尺高箱。
种类:1)铝合金集装箱、钢制集装箱、玻璃集装箱、2)干货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冷藏集装箱等。
(二)集装箱的托运方式可分为:整箱货(FCL)和拼箱货(LCL)
集装箱堆场(CY):是收集、分发、堆放、运转整箱货的场所,通常设在集装箱码头或其附近。
集装箱货运站(CFS):是拼箱货的集散场所。
(三)集装箱的交接方式
1、整箱接、整箱交(FCL/FCL)门到门、场到场、门到场、场到门。
2、拼箱交接(LCL /LCL)站到站
3、整箱接,拆箱交(FCL / LCL)场到站、门到站。
4、拼箱接,整箱交(LCL / FCL)站到门、站到场
(四)集装箱运输费用:FAK、FCS和FCB
六、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el Transport)
(一)1980年联合国贸发会议通过《国际多式联运公约》。
(二)定义: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三)构成国际多式联运的条件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
2、必须使用一分包括合程的多式联运单据
3、必须至少使用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4、必须是国际间的运输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总负责.
6、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是实际承运人,也可以不是,而是将运输工作再委托别的承运人来完成。
我国从1980年由中外运总公司开始承办.
第二节 装运条款
一、交货时间和地点
(一)说明:
1、交货时间: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者承运人的期限。
2、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3、公约规定:
(1)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一段时间内交付货物;如合同未规定日期或一段交货时间,则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如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交货,或者迟延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和/或拒收货物,也可宣告合同无效。
4、交货地点: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地点。
(二)交货时间
在实际业务中,规定交货时间的方法:
(1)规定某月装运 例:Shipment during March 2002
(2)规定跨月装运 例:Shipment during Feb./Mar. 2002
(3)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 例: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02、Shipment on or before July 15th 2002(4)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例: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注意:在采用这种装运期规定时,必须同时规定有关信用证开到的期限。
(三)说明:
1、在实践中,也有规定在某一特定日期装运、具备某一条件后确定装运期以及使用近期装运术语等做法。但较少采用。2、在合同中,应尽量避免采用近期装运的表示方式,
如:迅速装运prompt shipment、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3、在出口业务中,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能接受对方提出 的在合同中既规定装运时间又规定到达时间的做法。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说明:在采用F组、C组贸易术语时,在合同交货地点条款中往往既规定装运港(地)又规定目的港(地)。
(一)装运港或装运地
1、出口业务中
1)使用FOB、CFR和CIF术语时,应选择海轮能直接进入载运货物的港口为装运港。
2)在采用多式运输的情况下,一般应以有多式运输经营人收货站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
3)如交易数量较大或货物来源分散,集中在一个地点有困难的时候,则可争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点装运。
进口业务中必须考虑到我国的贸易政策以及我方接货的可能性。3、具体的规定方式
1)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地) 例:Port of shipment:Shanghai
2)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地) 例:Port of shipment: Qingdao and Shanghai
3)笼统规定 例:Port of shipment:China ports
4、说明:
1)当采用第2、第3种规定方式时,如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则卖方可在范围之内任选;
2)如买方安排运输,则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限或装运时间前一段时间将最终选定的装运港(地)的详细信息通知买方。
(二)目的港或目的地
1、规定目的港(地)的方法:
1)只规定一个目的港(地) 例:port of destination: New York
2)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目的港(地) 例:port of destination:London/Liverpool
3)笼统规定 例:port of destination:U.K. ports
2、注意:出口业务中,考虑是否能够接受买方提出的目的港/地应考虑的方面:
1)贯彻我国有关的贸易政策
2)对目的港/地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在特殊情况下,可选择性地接受,但必须要考虑到港口条件及对方确定目的港的最后时限。
3)在我方负责运输的情况下,如运往目的港无直达班轮或航次较少,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运。
4)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5)对内陆国家的交易,如选用CFR、CIF应选择距离该目的地最近的,我方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除非多式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
6)规定的目的港和目的地如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名,应明确国别与所处方位。
7)正确使用选择港。
(三)选择港
1、定义:即允许收货人在预先提出的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中,在货轮驶抵第一个备选港口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负责按通知的卸货港卸货。按一般航运惯例,如果货方未在规定时间将选定的卸货港通知船方,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备选港口卸货。2、采用选择港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中规定的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
(2)备选港口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而且是班轮公司的船只都能停靠的港口;
(3)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最高的费率加上选港附加费计算。
(4)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附加费均由买方负担。3、选择港实例:
1) CIF London/Hamburg/Rotterdam optional
2) CIF London,optional Hamburg/Rotterdam.Optional additionals for buyer’s account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
1、定义: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
2、适用场合:在国际贸易中,有的交易因为数量较大,或是由于备货、运输条件、市场需要或资金的限制,有必要分期分批交货的时候,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3、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的方法:
(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未规定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及数量。
(2)既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又规定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及数量。
4、说明:
(1)在合同中如没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 解释。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即有权分批装运。
(3)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每批装运时间和数量,若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期信用证均失效。
(4)按惯例:运输单据表面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运港、接 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
(二)转运
1、定义:从装运港(地)至卸货港或目的地的货运过程中进行转装或重装,包括从一运输工具或船只移至另一同类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或船只,或由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行为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禁止转运,实际上仅是禁止海运港至港除集装箱以外的货物运输的转运。但该解释仅适用于信用证业务的处理而不涉及买卖合同条款的解释。
3、进口商如果要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运,在申请开证时也应明确列明禁止转运的条款。
实例:
(1)Shipment during Oct./Nov./Dec.2002,with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2)During Mar./Apr. in two shipment,transhipment is prohibited.
(3)Shipment during May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The seller shall advise the buyer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of the time the goods will be ready for shipment.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例:上海某公司对外商报某商品净重价每吨FOB上海2000港元,后外商要求报CFR新加坡,经查该商品用木箱装,每箱装货20公斤,箱重5公斤,以重量计收运费,从上海到新加坡每长吨运价为500港元,请计算运费和重新报价。
问题:1、CIF出口合同中,下列装运条款是否正确
2、运输方式:海上运输
3、装运期限:3月31日装船
4、自天津新港至伦敦装太古船公司所属船舶,并须附有英国劳合氏船级社证明
5、目的港:欧洲主要港口
案例分析1
中方某出口企业与美商按CIF纽约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港。中途经某港 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 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半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 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月,影响了进口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方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的行为。问我方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2
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第三节 运输单据
一、海上货运单据
(一)海运提单(最主要的海上货物运输单据)
定义: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海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1)它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表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2、海运提单的种类(见教材143页)
3、海运提单的内容(见教材438页)
国际上规定提单背面条款的公约:(1)《海牙规则》(最为重要)(2)《维斯比规则》(3)《汉堡规则》
二、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国际铁路联运的主要运输单据:是运输合同。
(1)铁路运单正本运单正本随货同行,在到达站连同货物到达通知单(到货通知)及货物一并交给收货人,作为交接货物和结算费用的依据。
(2)运单副本:运单副本交给发货人,作为发货人向收货人交接货物和结算费用的依据。
三、航空运单
航空运单的作用和特点:
1、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2、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接受货物的收据;
3、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凭提货通知单提货。
第六章 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货物保险,是指投保人,或称被保险人(Insured)就其所发运的货物按一定金额向承保人,或称保险(Insurer),即保险公司投保一定的险别,并缴纳保险费,由承保人出具保险单。承保后,若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保人应按照其出具保险单的规定给予投保人经济上的补偿。
第一节 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一、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A、风险 B、损失和费用
(一)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1、海上风险:又称海难(Perils of the sea),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类不可抗拒的非一般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例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等。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是指由于偶然原因造成的损失,例如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等。
2、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是由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外来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由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称为一般外来风险,如偷盗、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短量、渗漏、钩损、锈损等。
2)特殊外来风险: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法令、政策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称为特殊外来风险。例如战争、罢工、取不到货等。
综上所述,海上运输货物风险主要是指海上所发生的风险,但又不局限于海上所发生的风险。
(二)损失和费用
1、海上损失和费用:是指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费用。海上运输货物损失可分为海上损失(Marine losses)、营救货物所支付的费用,还包括与海运相接的路上或内河运输所发生的其他损失(Other losses )和费用。
海上损失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一般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简称全损,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灭失或等价全部灭失。分为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
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和灭失。部分损失可以分成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二类。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简称为G.A.)指载货船只在航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发生了威胁到船、货和其他财产等方面共同安全的风险时,船方为了维护船舶、货物的共同安全,使航行得以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付的额外费用。造成共同海损最主要的原因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还有其他原因,例如船员不适于途中某地气候而生病,使船无法继续航行。
共同海损成立的必要条件
A、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只凭主观臆测可能会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某些措施或可以预测的常见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不能构成共同海损。
B、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双方共同的。例如船在航行中搁浅,涉及到船主和货主的共同利益。
C、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支付的费用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造成的。
D、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所谓有意识的,是指共同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为的、经过人的周密计划的,不是意外的;所谓合理的,是指在采取共同海损行为时,必须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需要,并能在节约的情况下能较好地解除危及船、货双方的危险。例如,为了使搁浅船只浮起,应该抛出较重的、价值较低的、便于抛出的货物。
E、共同海损所做的牺牲必须是有效的,即经过抢救之后,船或货的全部或部分应该安全抵达目的港。
共同海损分摊:由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货免于遭受损失而做出或支付的,因此,应该由船方、货方及运费方按解救共同危险最后结算的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一般都称为共同海损分摊(G.A. Contribution)。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简称为P·A·)是指船舶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仅仅涉及到船或货单方面利益的损失。例如,由于触礁使船体部分撞坏,但船仍可航行。又如,由于暴风雨使海水入舱,机器设备严重锈蚀。单独海损仅涉及某一方面利益,因此,由损失方单独负责。
二、其他运输方式下货运保险的承保范围
1、陆运保险限于火车和汽车
2、空运保险限于飞机
3、邮运保险限于邮包
承保范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和费用。
第二节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1、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2、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而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只有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一、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与条款
(一)平安险
责任范围: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意外事故(前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4、装卸或转运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的施救费用;
6、在避难港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卸货港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根据“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责任范围: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责任范围:一切险=水渍险+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说明:1、责任范围的大小顺序:一切险 > 水渍险 > 平安险
2、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的特点、运输路线等情况选择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险别中的任一种。
3、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4、保险责任起讫期限: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5、基本险的索赔时效:自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二、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
(二)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黄曲霉素险、交货不到险、舱面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舱火险责 任扩展条款。(FREC)
三、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险别与条款
(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险别分类:冷藏险、冷藏一切险
(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第三节 我国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一、我国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一)基本险:
1、陆运险(相当于海运保险中的“水渍险”)
2、陆运一切险(相当于海运保险中的“一切险”)
3、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专门险,也是基本险)
(二)附加险: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只有投保了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
(三)保险人责任起讫:仓至仓责任条款
二、我国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
(一)基本险
1、航空运输险(相当于水渍险)
2、航空运输一切险(相当于一切险)
(二)附加险: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三)保险人责任起讫
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直到目的地最后仓库为止(如未到达上述仓库,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满30天为止)。
三、我国邮政包裹运输保险险别与条款
(一)基本险:邮包险、邮包一切险
(二)附加险:邮包战争险
第四节 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6种险别:
1、协会货物(A)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2、协会货物(B)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3、协会货物(C)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4、协会战争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5、协会罢工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6、恶意损害险条款
一、A 险条款
1、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
2、四类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承保)
(1)一般除外责任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3)战争除外责任
(4)罢工除外责任
二、B险条款
1、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
2、除外责任:
(1)一般除外责任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3)战争除外责任
(4)罢工除外责任
(5)海盗行为
(6)恶意损害险的除外责任
3、B险承保的风险范围要比A险小。
三、C 险条款
1、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但仅对重大意外事故所致损失负责,对非重大以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所致损失均不负责。
2、C险列明的承保风险范围要比B险列明的承保风险范围要小。
3、C险除外责任与B险除外责任相同。
4、责任范围: C险 < B险 < A险
四、恶意损害险
1、是新增加的附加险别
2、投保A险后无须加保恶意损害险。只有在投保B、C险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以加保。
第五节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一、确定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的定义: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 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金的基础。
2、保险金额一般是根据保险价值确定的。保险价值一般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等。
3、在国际贸易中,保险金额通常还需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率,即保险加成。
4、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保险金额= CIF价×(1+投保加成率)
5、贸易合同中仅有CFR 或CPT价格时,应先将该价格转换为CIF或CIP价格。
CFR
CIF = ————————————————
1- [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6、我国进口贸易中,如果合同中只有FOB(FCA)价格,可按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平均运费率和平均保险费率来计算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FOB价格×(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
二、办理投保和交付保险费
1、办理投保时,应填写投保单,并交付保险费。
2、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如按CIF投保,计算公式为:保险费=CIF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3、保险费的计算
三、取得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的主要种类:
(一)保险单:也称大保单,是承保一个指定航程内某一批货物的运输保险。是一种最规范、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保险单据。(背面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据。(背面不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三)联合凭证:是一种将发票和保险单相结合的,比保险凭证更为简化的保险单据。
(四)预约保单:又称预约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在实际业务中,预约保单适用于我国自国外进口的货物。凡属预约保单规定范围内的进口货物,一经起运,我国保险公司即自动按预约保单所订立的条件承保。
(五)批单:保险单出立后,投保人如需要补充或变更其内容时,可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即另出一种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这种凭证即为批单。
说明:
1、保险单据的转让无需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也无需通知保险人。即使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单据仍可有效转让。
2、保险单据的出单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所列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承运人接受监管的日期。因此,办理投保手续的日期也不得迟于货物装运日期。
四、保险索赔
进出口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履行的索赔手续:
(一)损失通知
(二)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三)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四)备妥索赔单证
对易碎和易短量货物的索赔,应了解是否有免赔的规定:
1、无免赔的规定:即不论损失程度,均予以赔偿
2、有免赔率的规定:
(1)如果损失额没有超过免赔率,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如果超过免赔率,则分为两种情况:
A 相对免赔率:不扣除免赔率全部予以赔偿;
B 绝对免赔率:扣除免赔率,只赔超过部分。(PICC采用绝对免赔率)
五、代位追偿
含义: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代为追偿权,或称为代位权。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需首先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才能取得代位追偿权。
第六节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说明:
1、如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保险,则应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投保险别、按什么保险条款保险以及保险费由买方负担。同时规定保险费的支付时间和方法。
2、以CIF、CIP成交的合同,应明确规定由谁办理保险、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以及按什么保险条款保险,注明该条款生效时间。
3、在保险条款中应避免使用通常险、惯常险或海运保险等笼统的规定方法。
例:我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载货船舶启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1000美圆。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袋包装破裂,估计损失达1500美圆。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例:某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部位的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仓,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事后统计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
(1)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2)卸货费用、存仓费用以及货物损失。问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损失?
例: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丝绸。合同签定后,买方发来电传,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请问我方对此应如何处理?
例: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请问: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质?
例: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器受损。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为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2000美元。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
例:有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该货在装船过程中有8件落海,其中5件因打捞及时,仅造成部分损失,其余3件全部灭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几件货物?
案例分析:
1、我方按CIF条件出口瓷器一批,投保平安险,在装船时有10箱因吊钩脱钩而落海。问这一损失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2、我方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根据合同投保了水渍险,附加提货不着险,但在海运途中,因两伊战起轮船被扣押,尔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问结果如何?
3、我方按CIF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罢工险。货到目的港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问这种由于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4、我方按CIF条件出口大豆1000吨,计10000包,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卸目的港码头后,当地码头工人便开始罢工。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力量对抗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撒在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有的丢失,总共损失近半。问这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5、我方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货在运输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问对此损失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船公司索赔?
6、我方向海湾某国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的是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达到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潮解软化,无法销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7、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海水涌进,舱内部分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驶上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尔后为了起浮,又将部分笨重货物抛入海中。问这一连串的损失都是单独海损吗?
8、我方海运出口面粉1000包,投保平安险,装于船底,载货轮船途中触礁,舱内进水,使500包严重水浸,不能食用。其余500包经船员抢救移至舱面,又遭狂风吹落海中。问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应如何处理?
9、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该船抵达目的港开始卸货时,当地突然发生武装冲突,部分船上货物及部分已卸到岸上的货物被毁。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
10、某公司出口白纸100令,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水渍险,货到目的港时,发现有200令白纸被水浸泡过,有水渍。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赔偿?
11、我国某公司按CFR条件向英国出口一批货物,该公司于8月2日10时装船完毕,即以电传通知买方。买方于当日17时在其所在地向保险公司投保英国I.C.C条款A险。货物于当日15时在公海上着火,该批货物被焚。问这种投保之前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12、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的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货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2)600箱由于灌水灭火而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看,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13、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暴风雨淋湿10%的货物。事后,卖方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因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买方作为投保人的名义凭保险单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但同样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无拒赔的正当理由?为什么?
14、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可可15吨,卖方投保的保险是从非洲内陆仓库起,知道美国波士顿的买方仓库为止。保险单抬头是卖方。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至码头装船以前,发生损失。当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对这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第七章 支付条件
学习要点:1、各支付工具、方式的作用、特点; 2、方法和工具、方法之间搭配和应用;
3、结合实际了解支付方法的应用; 4、合同条款的规定。
第一节 支付工具
说明:1、货款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收付方式)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2、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结算工具主要是货币与票据。
3、国际贸易中的结算货币与计价货币有三种情况:出口国货币、进口国货币和第三国货币。
一、票据的概念及其特征
1、票据的定义: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证
2、票据的4个特性(掌握具体含义):(1)流通性(2)无因性(3)有价性(4)要式性
3、票据的种类:(1)汇票(国际货款结算中最常用的票据)(2)本票(3)支票
4、说明:(1)在国际货款结算中,基本上都采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现金结算仅占极小比重。
(2)我国《票据法》施行的时间:1996年1月1日
二、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or bill)
一)定义: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式样见教材436页
二)汇票的必备内容
1、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命令(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2、实际业务中,汇票上还需列明付款日期、付款地点和出票地点等内容。如果没有记载相关内容的处理方式: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三)汇票的种类(重要)
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
1)银行汇票:在国际结算中,银行汇票签发后,一般交汇款人,由汇款人寄交国外收款人向指定的银行取款。出票行签发汇票后,必须将付款通知书寄给国外付款行,以便付款行在收款人持票取款时进行核对。一般为光票,不随付货运单据。
2)商业汇票: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业、个人或银行。在国际贸易中,通常由出口人开立,向国外进口人或银行收取货款时使用。商业汇票大都附有货运单据。
2、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
1)即期汇票在汇票付款日期栏中采用见票即付(at sight)的汇票
2)远期汇票规定于将来一个可以确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A、远期汇票付款日期的4种记载方法:
(1)规定某一个特定日期 (2)付款人见票后若干天(at ×× days after sight)
(3)出票后若干天(at ×× days after date of draft) (4)运输单据日后若干天(at ×× days after B/L date)
3、按照承兑人的不同
1)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之上,其出票人也是工商企业或个人,如出口企业。
2)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远期商业汇票。通常由出口人签发,银行对汇票承兑后即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则成为从债务人。银行承兑汇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之上,便于在金融市场上进行流通。(注意: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商业汇票)
4、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
1)光票(净票、白票)是指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出票人可以是工商企业、个人或银行。付款人也可以是工商企业、个人或银行。
2)跟单汇票是指附有运输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的付款以附交货运单据为条件,汇票的付款人要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必须付清货款或提供一定的担保。在国际贸易中,大多采用跟单汇票。
四)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程序:(1)即期汇票:出票、提示、付款。(背书、拒付与追索)
(2)远期汇票:出票、提示、承兑、付款。(背书、拒付与追索)
(一)出票(to draw)
1、定义: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汇票的3种抬头(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方式):
(1)限制性抬头(pay---Co. only)(2)指示式抬头(pay --- Co. or order)(3)持票人或来人抬头(pay bearer)我国票据法不允许采用
3、说明:(1)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必然会被承兑和/或付款的责任。
(2)国际贸易中的商业汇票通常需签发一式二份,但只对其中的一份承兑或付款。
(二)提示(presentation)
1、定义: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付款人看到汇票,即为见票。
2、提示的种类
(1)提示承兑:远期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2)提示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远期汇票的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或承兑人)付款的行为。
3、远期汇票的承兑和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均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
(三)承兑(acceptance)
1、定义: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2、承兑的时间: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承兑的履行手续: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字样,注明承兑的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名,交还持票人。
4、承兑的法律效果: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承兑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便成为汇票的从债务人(次债务人)。
(四)付款(payment)
1、定义: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称为付款。
2、付款的时间:(1)即期汇票在付款人见票时立即支付;(2)远期汇票于到期日在持票人作提示付款时由付款人付款。
3、付款的履行手续:持票人获得付款时,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据存查。
4、付款的法律效果:汇票一经付款,汇票上的一切债权债务即告结束。
(五)背书(endorsement)
1、定义:是一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的方式。
2、票据转让与民法上一般债权转让的区别:一般债权转让必须事先通知债务人,并以此作为生效的条件或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但票据的转让则不必通知债务人。
3、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转让的规定:持票人转让汇票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4、背书的履行手续:背书通常由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再加上受让人(被背书人)的名称,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其目的是将权利转让给受让人或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受让人行使。
5、背书的方式:
(1)限制性背书(不可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人对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带有限制性的词语。只能由指定的被背书人凭票取款,而不能再行转让或流通。
(2)空白背书(不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只在票据背面签名,不指定被背书人,即不写明受让人。只凭交付就可转让。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不能采用空白背书。
(3)特别背书(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外,还写明被背书人名称或其指定人。被背书人可将票据经过背书再次转让。
6、特别背书方式下的法律效果:
(1)受让人(被背书人)可以再经过背书继续进行转让。
(2)对受让人来说,在他以前的所有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
对于出票人和出让人来说,在他交付或让与以后的所有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
(3)前手对后手负有保证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担保责任。
(4)受让人在受让汇票时,要按照汇票的票面金额扣除从转让日起到汇票付款日止的利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这种行为称为贴现。
(六)拒付与追索
1、拒付的种类:(1)拒绝承兑(2)拒绝付款
2、拒付的表现形式 :
(1)付款人正式表示不付款或不承兑;
(2)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造成事实上不可能付款
3、追索
(1)可被追索的对象:持票人可向承兑人、所有的前手(包括所有的背书人与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2)追索时应递交的证明:持票人进行追索时,应将拒付事实书面通知其前手,并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3)说明:在实际业务中,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一个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进行追索。
三、本票
(一)本票的定义: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的必备内容:1 表明本票的字样2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 确定的金额4 收款人名称5 出票日期和地点6 出票人签章
(三)本票的种类
1、一般本票(商业本票):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
2、银行本票:出票人是银行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 我国只允许开立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不超过2个月的银行本票。
(四)本票与汇票的区别(内容重要,见教材P213)
四、支票
(一)定义: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支票的必备内容:1、表示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三)支票的种类:1、普通支票(既可提现,又可转帐)2、现金支票(只能提现,不能转帐)3、转帐支票(只能转帐,不可提现)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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