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货物甩柜导致灭失应该如何索赔
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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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4 08:0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和我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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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甩柜导致灭失应该如何索赔

刘律师 你好!


我司在20071月份从葡萄牙进口一批石材荒料。但至今仍未收到货物。经核实货物被甩柜。且对船东和货代同时起诉,但都败诉。以下是这件事的过程。我司通过开远期信用证向国外购买荒料,成交价以FOB成交。我司通过电话与国内A货代达成协议进行承运,而A货代再委托国外代理B货代跟船东进行订舱,订柜,承运。由国外B货代签发正本的H/B,我司为通知人,A货代为收货人。这样我司跟船东并没直接的签定协议。因此法官判定起诉船东不成立。而起诉A货代法院代则以我司没有正式的书面承运合同而败诉。海运费本该由A货代开出发票收取,但由于A货代当时没有美金的帐户,而由国内的另家货代代收。在这种情况下我司应该如何起诉。如果以后要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则在以后的进口操作中要怎样才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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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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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4 11:0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和我聊 添加 6wansing 为MSN好友 通过MSN和 6wansing 交谈
把法院判决书发到我邮箱,帮你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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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4 11:0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和我聊 添加 6wansing 为MSN好友 通过MSN和 6wansing 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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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聚祥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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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4 18:24  资料  个人空间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和我聊 添加 sam1975 为MSN好友 通过MSN和 sam1975 交谈
首先不谈谁对谁错,你开始就没有选定一个正式的货代公司,你去调查一下看看,哪个货代公司没有美金帐户,而你选择的没有美金帐户,而且是别人代收,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你自己觉得有可能吗,而却你去起诉,估计能拿回款项的机会不多。





我心中的孤独,显出深圳的孤独夜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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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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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5 16:0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和我聊 添加 6wansing 为MSN好友 通过MSN和 6wansing 交谈
hyde zhou:

    你好!

    来函收悉,厦门海事法院的57号裁定没有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只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仅按照这个裁定时效期间是不能引起中断的。如果再没有其他证据,均利石材恐怕要在向承运人违约索赔上大大不利了。
    据你所讲,因为没有见到提单,均利起诉,只能选定提单上显示的承运人,且在承运人应该交货的一年内提出。实际上,收货人(均利)如果六个月没有收到货物,可以视为货物已经灭失,可以要求承运人全额赔付。
    信用证项下是否已经付汇?如果当初发现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法院止付令,因发货人或承运人涉嫌信用证欺诈。
   
    目前有以下可能的解决途径:
1)要求发货人重新发货,因为甩货意味着货物根本就没有发运;
2)追究发货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前提是证明提单虚假;
3)追究承运人侵权责任,其所签提单提货不着,诉讼时效适用两年的规定。

    裁定中提到的2006年3月1日跟进口合同、开证、付汇、提货日期等有什么样的关系?

    因为未看到合同、信用证、发货人所交单据、涉案提单、往来函电等,所以无法准确给你建议,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刘旺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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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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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5 16:1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和我聊 添加 6wansing 为MSN好友 通过MSN和 6wansing 交谈
在此提醒各位网友,在业务的操作上一定要注意选择管理正规的合作伙伴,正规操作,并且保留有关证据,且在出现问题之初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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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ylee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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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ddsfas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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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ylee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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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bbiechan_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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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6 17:2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完全同意钟聚祥瑞所说的,现在的货代是很多,但是确实要找个有势力的大公司进行操作会比较妥当.
不过贵司的货进口从一月到现在还没有收到,就算甩柜也不会这么慢吧?
是不是丢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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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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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1 18:5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和我聊
那这个案件该起诉谁呢,A货代、B货代 还是 实际承运人--船公司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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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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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20: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和我聊


QUOTE:
原帖由 shanghaiDC 于 2008-7-11 18:53 发表
那这个案件该起诉谁呢,A货代、B货代 还是 实际承运人--船公司 呢???

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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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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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1 16:2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和我聊 添加 6wansing 为MSN好友 通过MSN和 6wansing 交谈
本案问题关键是该公司并非收货人,只能联合收货人A货代向B货代索赔,或者向未实际交货的发货人索赔(需要证明甩柜的具体情形,是否退运),或联合B货代向实际承运人索赔,或凭保险单、保险合同、预约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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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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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 23:2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和我聊
哦   
这样子   
明白了  
谢谢刘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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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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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 14:0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和我聊 添加 cczxmn 为MSN好友 通过MSN和 cczxmn 交谈 QQ
厦门海事法院的判决,我看到了。奉劝提问者,你们不用浪费时间和精力的。你们不是输在实体方面,而是输在诉讼时效的。海上运输,时效只有1年的。无论是合同还是侵权为理由。你们第一次起诉货代时,时效已经将尽了,起诉货代,没办法证明货代的过错,你们输了。第二次起诉船东,时效已经满了。

该案到此为止吧。

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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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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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5 17:2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烟海害死人

您好,
我司7月通过货代定海丰船从青岛到日本,海丰甩柜后安排上了烟海船,但是出海丰电放提单,烟海又安排到釜山中转。由于二程船东和烟海有经济纠纷(烟海欠租船费用),船东拉货跑到香港了,已经快1月了。海丰准备从香港把货再运到日本(不知道日期),客人有可能不要货(货物为食品),应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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