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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寒流中企业的法律风险警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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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1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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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流中企业的法律风险警示录
标签:
合同法
王厚忠律师
冰灾
不可抗力
诚实信用
财经
作者:王厚忠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联系:company_lawyer@126.com
寒流过后,就成了这个样子~~~
我们叹服造物主的神奇,在他的杰作下,我们见识了什么叫做自然的力量。
据民政部2008年1月30日20时46分发布的灾情信息,今年1月10日以来,我国大部分地区先后出现雨雪天气,南方大部分地区和西北地区东部出现了持续的低温、雨雪和冰冻极端天气,部分地区发生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低温、雨雪和冰冻灾害。截至1月29日18时,此次灾害过程已经造成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7个省(区、市、兵团)不同程度受到灾害影响,因灾死亡38人,紧急转移安置161.7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1.01亿亩;倒塌房屋14.9万间,损坏房屋60.2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326.7亿元。其中湖南、湖北、贵州、广西、江西、安徽等6省(自治区)受灾最为严重。此次持续低温、雨雪和冰冻灾害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一是强度大、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历史同期罕见;
2、二是灾害损失历史罕见;
3、三是住房倒塌损坏的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难度大;
4、四是公路、铁路滞留旅客应急救助任务重;
5、五是电力和通信网络受损严重。
目前,全国灾区约96.3万紧急转移群众需要妥善安置,持续的雪灾和冰冻灾害天气造成灾区的交通、通信、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损毁严重,部分边远山区、深山区因交通、通讯与外界中断,电力受损严重,成为“孤岛”,救灾人员和救助物资无法及时运抵灾区,给灾害救助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全文详见:
http://jzs.mca.gov.cn/article//zqxx/200801/20080100011301.shtml
这是一场自然灾害,法律上称作“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重申了这个定义。可见中国大部分地区正面临的这场自然灾害,明显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场灾害已经给很多企业造成了影响,根据法律规定,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根据当事人具体情况还可以列举其他事件)或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继续履行合同必然对事件承受方极为不公平而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不追究事件承受方的违约责任。
虽然如此,法律并没有赋予受灾企业听之任之的权利,而是要求其积极作为的,否则,
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所以,王厚忠律师认为:受灾企业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通知、协助义务,双方共同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原文出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3fb6af0b01007yu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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